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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公共场所安装电子眼必须设置提示标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4-05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未知  浏览次数:627

核心提示:北京出台新规,从4月1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设置“电子眼”。在设置了“电子眼”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标识加以提醒。 《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从4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在设置“电子眼”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标识进行提醒。而记者通过调查得知,许多设置了“电子眼”的场所,目前仍不知该《办法》出台。 据了解,该《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设置“电子眼”。在设置了“电子眼”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标识加以提醒。但记者对一些大型商场、饭店等公共场所调查后发现,装了标识牌的寥寥无几。 对此,记者采访了一些商家的保安部门,他们的回答都是:“没听说过这规定”。

在调查中,只有马连道音像大厦内一家音像批发店和南三环家世界超市,在显著位置贴着“内有监控设备”字样,提醒购物者注意。经记者粗率统计,加装提示标识牌的商家不到一成。而该《办法》当中也未规定不安装提示牌会受到何种处罚。 相关新闻: 广州酒店客房学生宿舍禁装电子眼 5月1日起实施 广州市政府在网上公布了《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1号令,该规定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 《规定》强调,禁止在卫生间、浴室、更衣室、酒店(宾馆)客房和员工、学生宿舍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或者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即“电子眼”),在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或者区域安装电子眼的,将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将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北京:明年社区电子眼将全部联网警方 明年起,社区范围内的所有住宅小区、单位的监控探头将实现与警方联网,以扩大警方监测范围——这是今天上午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发布的消息。 按规划,明年起公安机关将整合社区范围内的监控探头、周界报警等技防设施,统一联网于派出所。市公安局人口处处长苗林介绍,目前社区范围内的技防设备已经有了一定规模,但存在着各自为政的弊端,探头有公安机关安装的,也有保安公司或其他单位安装的,没有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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