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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该放过虚假广告代言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6-22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浏览次数:532
地点:上清寺太平洋广场A座10楼志同律师事务所

  主持人: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陈昊

  参加嘉宾:市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曹银涛 功伟律师事务所沈仁刚 冠中律师事务所孙济华 歌乐律师事务所江洪 合纵律师事务所肖勇

  典型案例:

  央视“3·15”晚会以郭德纲代言某药品做反面典型报道,称该药品有虚假广告之嫌。

工商部门开始立案调查该产品,并勒令下架。

  而在2005年3月1日,因使用SK-II化妆品后脸上出现瘙痒、灼痛的南昌消费者吕萍,以涉嫌虚假广告和有产品质量问题为由,将SK-II销售商、进口商和广告代言人刘嘉玲等告上法庭,却因无法证明SK-II产品质量存在缺陷而败诉。同年9月30日,她向南昌市中院提出了重审申诉,同时把刘嘉玲和莫文蔚这两位代言明星告上法庭,成为国内“SK-II违禁门”状告明星第一案。

  代言虚假广告应负“补充责任”

  本报新闻律师团将向全国人大建议,规范个人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的行为

  本报讯在本报近期举办的法治沙龙上,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提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一份关于修改广告法、规范个人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的行为的建议书。

  由于我国目前实施的广告法中,没有对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予以规定。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也未对此进行规定。因此,使得消费者在基于对明星、名人信任的基础上,购买商品或服务,遭受损失后无法要求明星、名人承担责任。对此,本报新闻律师团全体成员决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一份关于修改广告法、规范个人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的行为的建议书。

  律师们建议,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不影响广告业的正常发展和繁荣的前提下,应对代言人个人的责任适用“补充责任”,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承担赔偿责任后仍不足赔付的,代言人在不能赔付部分及收取的代言报酬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即在广告法38条后加上一款,即“个人明知是虚假广告,仍向消费者推荐,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在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承担赔偿责任后仍不足赔付的,在不能赔付部分及收取的代言报酬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在征求意见时,李盛祥律师还提出,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据悉,该建议书将于今日正式提交。

  代言虚假广告应担责

  近来,因代言广告而出问题的明星多了起来,他们应承担什么责任则众说纷纭,不过有案例为证,消费者打官司想找代言人索赔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那么,他们在法律上是否应承担责任呢?

  肖勇:无论是明星、名人,还是公众人物,代言广告,在法律上都是以一个公民的身份代言,出了问题,他们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代言广告不同于商标,广告面太宽,不能要求代言人对广告内容、产品进行实质审查,而且目前追究代言人的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沈仁刚:虽然广告法没有规定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广告代言人与厂家或产品之间最主要的是一种代理关系,也包含有一种劳务关系,如果代言人超出代理范围,给第三方(消费者)造成损害,代言人依法应承担责任。如果代言人以消费者的身份代言虚假广告,就等同于证人作证,如果他(她)违法作证,就应承担责任。

  曹银涛:从宏观上来看,明星代言广告,是一个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基本经济权利,但这种自由和权利是有界限的,即不得误导、欺骗社会公众;从微观来讲,明星代言广告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关键要看法律是否有明文规定。因为“法无明文禁止皆自由”。如果明星代言的广告是虚假广告,目前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尚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

  孙济华:虽然广告法和刑法都未触及代言人,但追究虚假广告代言人的责任有一定的法律依据。比方说,代言人明确知道产品有问题,还与厂家等合谋一起欺骗消费者,以至涉嫌诈骗,那么就可以将代言人作为共犯来处理,在刑事处罚的同时就会有一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问题。

  与厂商承担同等责任不公平

  代言人,尤其是明星,在自己代言的产品出了问题后,成为问题的中心、话题的焦点,人们抓住便不放,一定得追究其与厂家等同样的责任,这对代言人是否公平?

  肖勇:作为公民去代言产品,无论是明星还是普通人,在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不能要求明星代言的责任更大,否则有违公平的原则。

  沈仁刚:依照目前的法律规定,追究虚假广告代言人的责任是应当的,但是不能要求其承担于广告法中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一样的连带责任,而应追究其补充责任,毕竟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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