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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墙工程招(投)标技术评审的合格判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2-14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557

    2005年10月10日建设部以建市[2005]208号文发布《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明确指出:“对具有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的一般工程,当采用经评审的不低于成本的最低投标价法时,提倡对技术部份采用合格制评审的方法”。

     在评标时,怎样判定技术部份合格呢?七部委关于《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四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
   (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投标文件载明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废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不完整不会对其它投标文件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建设部2005年10月10日《意见》中要求“招标文件应当将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和应当废除投标的情形集中在一起进行表述,并要求表达清晰、含意明确”。

    现将应列为重大偏差的提出以下意见:

    一.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均属重大偏差(工程建设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条文的,由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建设部审定批准的除外),幕墙工程有关强制性条文如下:

    1.GB50068-2001第1.0.5条关于结构使用年限的规定,第1.0.8条关于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划分的规定。

    2.GB50009-2001第3.1.2条、第3.2.3条、第3.2.5条关于荷载代表值、荷载组合及荷载分项系数的规定,第6.1.1条关于雪荷载标准值的规定,第7.1.1条关于风荷载标准值的规定。

    3.GB50011-2001第1.0.2条关于抗震设防的规定,第3.1.1条、第3.1.3条(GB50223第3.0.2条)关于抗震设防类别的规定,第3.7.1条关于非结构构件抗震设计的规定,第5.1.4条关于地震影响系数的规定。

    4.GB50189-2005第4.1.2条、第4.2.2条、第4.2.4条、第4.2.6条关于体形系数、传热系数、遮阳系数、窗墙比等的规定。

    5.GB50017-2003第1.0.5条关于牌号等标注的要求,第3.1.2~第3.1.5条、第3.2.1条关于承载能力和挠度、安全等级设计的规定及设计荷载取值和组合要求,第3.3.3条关于材料合格保证的要求,第3..4.1条、第3.4.2条关于材料设计值的规定,第8.1.4条关于支撑系统的规定,第9.1.3条关于塑性设计的规定。

    6.GB50018-2002第3.0.6条关于牌号等标注的要求,第4.1.3条,第4.1.7条关于安全等级设计的规定及设计荷载取值和组合要求,第4.2.1条,第4.2.3条、第4.2.4条、第4.2.5条、第4.2.7条关于材料设计值的规定,第9.2.2条关于支撑系统的规定。

    7.JGJ102-2003第3.1.4条、第3.1.5条、第3.6.2条关于结构密封胶的规定,第4.4.4条关于玻璃安全使用的规定,第5.1.6条关于承载能力和挠度验算的规定,第5.5.1条关于连接设计的规定,第5.6.2条关于胶缝设计的规定,第6.2.1条、第6.3.1条关于立柱和横梁壁厚的规定,第7.1.6条、第7.3.1条、第7.4.1条关于全玻璃幕墙玻璃和胶缝设计的规定,第8.1.2条、第8.1.3条关于点支式玻璃幕墙玻璃和胶缝设计的规定,第9.1.4条关于注胶的规定,第10.7.4条关于玻璃幕墙施工的规定。

    8.JGJ133

    9.GB50352-2005第4.2.1条关于建筑突出物的规定,第6.6.3条关于拦杆的规定。

    10.GB-50057-94第2.0.1条、第2.0.2条、第2.0.3条、第2.0.4条关于防雷分类的规定,第3.1.1条、第3.1.2条关于防雷措施的规定,第3.3.10条、第3.4.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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