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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出口专用钢材不再免抵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1-23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521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8日宣布,自2005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有关税收政策。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国内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国产钢材,一律征收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办理免、抵税。

详见《中国标识》2005年7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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