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Sign in China | 标识网微信二维码 |
更多
发布信息
发布信息
会员中心
会员中心
 
 
当前位置: 标识网首页 » 行业资讯 » 行业资讯 » 正文

北京规定——商场广告禁用“解释权归本店”条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1-12  来源:国际艺术界  作者:未知  浏览次数:528
今后,商场饭店不得再以“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来规避经营风险,剥夺消费者的权利。昨天,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北京市合同监督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中作了上述规定。

  这份通知中明确规定,预先拟定且未与对方协商即纳入合同内容的条款属格式条款(即霸王条款),同样要被视为霸王条款的还包括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通知、声明、商业广告、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和格式条款定义的。

  通知中称,格式条款不应含有排除对方权利的内容。

 
关键词: 广告

 
[ 行业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行业资讯
点击排行


 
 
© 2013 标识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3011159号-5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0040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