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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户外广告收费所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维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1-10  来源:临沂日报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706
    市政府近日出台《临沂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户外广告进行收费,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市财政局具体实施。

    收费范围和对象

    户外广告收费地域范围: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开发区行政区域等城市规划区内。

    收费对象:落地及柱式广告(含站牌、路名牌、候车亭等)、附着式广告(含屋顶和楼顶广告、墙体广告、灯箱等)、电子显示牌(屏)广告、实物模型广告;超过3平方米,超出部分的沿街门店招牌广告;各类软体广告(布幅广告、拱门广告、气模广告、彩旗广告等);各类交通工具广告(除国有产权的公交车、长途客运汽车外的各类车辆,飞行、水上漂浮物广告等);临时促销宣传活动(以实际促销活动场地或物品占压面积计算)等。

    3平方米内暂不收费

    按照不同地域,收费标准也有所不同。

    沿街门店招牌广告,一类区域为每平方米每年50元,二类36元,三类18元;布幅每条100元,拱门每个300元,气模每个300元;大型车辆每车每年1000元,中小型车辆600元,临时宣传车每辆每天100元,飞行、水上漂浮广告每个每次1000元;落地及柱式、附着式、电子显示屏、实物模型三种类别标准在110元/平方米到48元/平方米之间。

    沿街门店招牌广告面积在3平方米以内(含3平方米)的,暂不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超过3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一店多牌”的,多出部分按规定标准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收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维护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通过出让公共资源经营权取得的收入,是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属政府非税收入,将全额纳入财政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和建设等支出。

    征收实行“票款分离”制度。城管部门负责开具“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缴费通知单”,财政部门在政务大厅开设服务窗口,负责收费并开具收费凭证。

    经营权公开招标拍卖

    户外广告经营权将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招标、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由城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根据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拍卖机构办理招标、拍卖事宜。招标代理机构或拍卖机构将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招标拍卖活动在相应的招标、拍卖交易场所进行。

    财政部门是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招标、拍卖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拍卖活动实施监督。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由招标人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公益广告不收费

    按规定,设置公益广告(公益广告兼商业广告的除外),纳入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举办大型活动需要营造宣传气氛临时悬挂非商业性户外广告的,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免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工作实行阳光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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