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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透露广告监管的十大矛盾(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1-10  来源:中国新闻传播学评论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535
     异地跨部门执法难成“心病”

  广告监管涉及许多条条块块的制约。采访中发现,“异地执法难”几乎成了所有广告监管执法人员的“心病”。深圳市工商局副局长袁作新介绍说,一些违法主体的注册地、主管部门都在异地,发现其违法后只能设法与当地相关机构沟通,发通知、发警示,真要处理他“很难、很难”。

  异地、跨部门执法更难。取不了证就办不了案,当需要异地的有关部门出证时,协调工作很难做。浙江省工商局广告处处长张红勤介绍说,从浙江的监管情况看,违法医疗广告一半是外地的,保健品广告80%是外地的。她希望把部门协调、异地协调确立为制度,而不仅仅是提倡的工作方法。

  “联合阵式”已初显威力

  从来自广告监管前沿的信息中,记者捕捉到“联合阵式”这一新鲜词汇。

  联合的威力在2006年突破了追究虚假医疗广告犯罪的“零”纪录。浙江省工商局副局长吴干冰介绍说,浙江省工商局查处的“华夏医院虚假医疗广告案”,可谓一波三折,经历了行政处罚、行政诉讼、移送公安、民事诉讼追偿,逮捕了3个责任人。整个过程充分显示了各方配合的力量。

  联合的威力又一次体现,是2006年国家工商总局分别与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发布《关于整顿广播电视医疗资讯服务和电视购物节目内容的通知》和《关于禁止报刊刊载部分类型广告的通知》。

  据25个省市的统计,截至10月底,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广告违法率分别比去年同期下降3个百分点、7个百分点和4个百分点。

  今年前11个月,深圳医疗、药品等5大类别的广告违法率下降了30%,房地产广告违法率下降了60.7%;增高类广告,处方药广告,未经审批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等严重违法的广告基本消失。

  这样的监管成效来自何处?深圳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该市发挥部门联席会议优势,综合运用告诫、警示、教育等多种手段,督促规范广告发布行为。

  如何对发布违法广告的媒体实施有效监管,是广告监管中比较棘手的问题。据介绍,从今年11月15日开始,重庆市委宣传部与市工商局联合下达了一个红头文件,对市级媒体的广告发布情况实行记分量化考核,即根据市工商局的广告监测数据,市委宣传部对发布违法广告的媒体进行扣分,并作出相应处罚。

  地方立法成为“先遣队”

  尽管成效显著,如何壮大“联合阵式”仍是一个重大课题。法律法规的欠缺就是摆在首位的难题。

  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几位处长给记者细说了广告法的欠缺:

  如何认定虚假广告,一直是“以虚对虚”没有具体规定,这给实际执法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对违法广告行为的处罚太轻已是现行法律的痼疾。

  执法手段太弱。对涉嫌违法广告,广告监管机关要经过立案调查,再作出责令停止发布、罚款等行政处罚。广告监管机关也没有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职权,执法十分困难。

  一些新领域的广告违法问题没有有效的监管依据。如网络广告、短信广告、卖场电视广告等。

  据了解,许多地方在抓紧进行广告立法。有望于2007年通过的《浙江省广告条例》(草案)就具有很大的突破性:

  建立了广告“明示”制度。规定某些与消费者身心健康、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产品(服务)广告,不但要宣传其能够做什么,也要明示其不能做什么。

  建立经营网络广告许可制度,明确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向用户发送商业广告类邮件或广告性质的移动通讯短信息。规定利用车载电视、楼宇电视、大屏幕电视墙、卖场电视进行广告宣传的,应向相应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最具突破性的是授予了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执法时若干新的职权。包括对涉嫌违法广告即时叫停、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职权。

  发布虚假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情节严重的,食品药监管理机关可以停止该商品在广告发布地一年的商品销售。

  地方立法为统一立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让人欣慰的是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立法积极性已使立法立规有了新的进展。据了解,广告法修订已开始进入实施准备阶段,工商总局与卫生部联合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被称为近年来“最具操作性的监管武器”很快就要实施。《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已经印发。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保健食品广告管理办法已经形成初稿,预计2007年会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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