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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内容仅限八个项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1-10  来源:深圳晚报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858
      为了从根本上规范医疗广告发布行为,国家工商总局和卫生部针对医疗广告市场的现状与特点,重新修订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并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了解,新《办法》对医疗广告的内容、形式及管理部门职责、处罚力度等方面作了更加严格、明确的规定,例如医疗广告内容将仅限于八个项目: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及联系电话,其他内容均不允许发布。(注:新《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网http://www.szaic.gov.cn)为了避免医疗广告中出现虚假、夸大等问题,新《办法》严格规定医疗广告内容将仅限于八个项目,而医疗机构的“诊疗方法”、“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等原《办法》中允许发布的内容,以及除“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的名称为准)以外的其他名称等其他内容都不允许发布。据了解,这一规定主要目的是为了杜绝医疗机构在广告中对机构名称、诊疗方法、从业医师情况等内容进行介绍时,使用各种无科学依据和不规范的宣传用语对医疗服务进行夸大、虚假宣传。

  与此同时,新《办法》还严格规范了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明确规定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八种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淫秽、迷信、荒诞的;贬低他人的;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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