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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新媒体规制构想

  • 发布日期:2008-11-24 浏览次数587
在通信业与广播电视业融合过程中出现各种新型服务的今天,日本提出建立融合型媒介规制的基本构想,旨在解决新的媒介环境下从整体上把握媒介规制的基本理念、原则和结构问题。

  现行法制遇到多重挑战

  根据日本总务省于2004年正式公布的“u-Japan政策”,日本将在2010年建成世界领先的以信息和通信产业为支柱产业的国家,日本正在加快信息通信网络设施的全面升级,通过广播电视数字化、通信网络的宽带化和IP化,加速网络和媒介的融合。在这一过程中,面向各类信息服务供应商提供统一的基础服务的“平台服务运营商”迅速崛起,技术的变革正在对日本媒介法制形成巨大挑战。

  从内容来看,互联网的日益普及使大量违法、有害信息得以迅速、广泛地传播,给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日益严重,而日本现行的以广播电视节目为主要对象的内容规制政策对此无能为力。从产业结构来看,数字内容供应商通过适时、自主选择流通渠道,不仅给用户带来巨大价值,也给企业本身带来巨大利润。这样一来,围绕内容和渠道的竞争正在超越媒介垂直统合界限,在水平层面上展开,这对日本现行以垂直统合为特征的广播电视法制、通信法制形成巨大挑战。

  从媒介市场来看,过去相互独立、边界清晰的各类媒介市场一直接受不同的市场规制,并以此维系其内部竞争秩序。随着融合的出现,跨媒介、跨领域的新媒体服务日益增多,从客观上要求打破原有相互封闭的政策壁垒,这对日本现行的以媒介物理特性为前提的市场规制提出挑战。 从用户角度来看,随着数字化融合步伐的加快,广播电视受众、手机用户、互联网用户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他们正在变为从融合的信息通信网络上获得各种信息、发布各种信息的使用者,这就要求建立能够为所有用户权利提供保护的政策体系。

  日本在重新审视现行法制及探讨未来改革方向时,明确提出应当恪守三个基本理念:信息的自由流通、信息通信技术的普遍分享以及确保信息通信网络的安全性、可靠性,将这三个理念作为构建网络社会的核心目标。在上述理念指导下确立了媒介法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具体来说,就是按照内容生产、内容传输、内容分配来重新划定产业,针对各个产业层级分别制定竞争政策和使用者保护政策,以促进公平竞争和保护使用者权益。

  内容的法律规制

  1. 基本思路

  按照日本现行媒介法制,广播电视业与通信业分别适用不同法律规制,通信服务由于涉及个人通信自由权和秘密权,对其内容尽可能不进行干预;广播电视服务涉及公民表达权、知情权的维护,所以从公共利益出发允许对其内容进行必要法律规制。

  考虑到今后媒介传播环境将要发生的变化,日本在“构想”中正式提出超越各类媒介的物理特性,打破上述传统媒介法制限制,对各类媒介内容进行统一评价、统一分类、区别对待的基本思路。

  具体来说,就是将信息通信网络上流通的各种内容,按照是否具有公开性分为两大类:对于不具有公开性的内容,即传统的通信内容,继续提供最大限度的法律保护;对于具有公开性的内容,又将其分成两类:一类属于广播电视内容或从发展看极有可能归入广播电视服务范畴的各种内容传送服务,将其称为“媒介服务”。另一类属于具有公开性但不能归入“媒介服务”的内容,将其称为“开放式媒介内容”。

  对于属于“媒介服务”的内容,继续适用广播电视法制的基本框架,设立最低限度的必要规制,同时依靠自律机制,在此基础上确保言论和表达自由;对于属于“开放式媒介内容”的内容,在最大限度确保其表达自由的同时,为调整表达自由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对有害、违法信息实行必要限制。

  2. “媒介服务”的规制问题

  日本国内普遍认为,具有“特别的社会影响力”应当成为对“媒介服务”这一类内容进行法律规制的主要依据。按照社会影响程度,对“媒介服务”类内容做了分类,将那些具有特别强大社会影响力且担负特别公共服务职能的“媒介服务”,如地面广播电视媒介,定义为“特别媒介服务”,原则上继续适用现行广播电视内容规制;而将其他“媒介服务”一律归入“一般媒介服务”,实行尽可能宽松的规制政策。

  “构想”认为,对“特别媒介服务”的法律规制应遵循多元性、多样性、地域性的原则,主要适用现行的地面广播电视规制。

  “构想”明确指出,对于“一般媒介服务”,原则上不实行严格法律规制,应在大幅度放松或取消现行广播电视规制的基础上考虑对“一般媒介服务”的规制方式和规制内容。对“一般媒介服务”还可以按照社会影响力评价指标,进一步分成若干等级,分别实行不同的法律规制。

  3. “开放式媒介内容”的规制问题

  “开放式媒介内容”属于公开传播的信息,但其社会影响力远没有达到“媒介服务”那样的程度,主要包括互联网上的各种信息传播形态。“构想”认为应对这一类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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