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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印刷合同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 发布日期:2007-03-28 浏览次数846

印刷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会涉及到各种各样的合同,而印刷合同无疑是其中签订数量最多、受关注程度最大,也是出现问题最多的合同类型。下面笔者就印刷企业与国内外客户签订印刷合同时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作一探讨。

   合同主体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各种印刷品,须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准印证、《出版许可证》、《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广告经营资格证明、营业执照以及委印人的资格证明等。
               
            印刷企业除需验证上述各类证明文件以外,还应注意的是,印刷合同究竟应跟谁签订。实际业务中,印刷企业经常会面临这种情况,即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委印单位及委印人并不直接签署印刷合同,而是指定第三方来签订印刷合同。那么,印刷企业是否可以与第三方签订印刷合同?这里面有没有什么法律风险?如果有,应该采取怎样的防范措施?
               
            印刷品的种类繁多,这里为了解释方便,笔者将印刷品简单分为两类,一类为出版物,另一类为非出版物。首先我们来看出版物的印刷。根据我国《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出版物印刷企业不得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之所以有这种规定,是因为在我国出版活动受到国家的严格管制,只有具备一定资格的主体才能从事出版物的编辑、校对、印刷、复制、发行等环节的活动。出版单位放弃任何一个环节的职责给外单位或个人,均按买卖书号、刊号、版号查处。这是不是说只要出版单位向印刷企业提供了合法的出版物印刷委托书就符合上述规定,至于印刷合同是跟出版单位签还是跟第三方(非出版单位)签就无关紧要了呢?严格来看,这样理解是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的。一方面,印刷企业与非出版单位签订出版物印刷合同意味着双方就出版物的印刷发生了权利义务关系,其中印刷企业负责加工生产出版物并向非出版单位交付,非出版单位则应支付相应合同价款,实质上就是印刷企业接受了非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刷出版物;另一方面,非出版单位签订印刷合同就意味着其从事了出版活动,也属于违法行为。因此,虽然印刷委托书由出版单位提供,但是印刷企业并不能够与任何第三方(非出版单位)签订出版物印刷合同。
               
            以上违法行为中,出版行政部门往往仅对出版单位和非出版单位进行处罚,印刷企业则幸免于难,这与我国政府对于这种行为规范的重点,即严禁买卖书号、刊号、版号有关,但无论如何都没有否定印刷企业应受到的处罚。根据《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印刷企业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综上所述,笔者建议,印刷企业还是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与出版单位签订印刷合同,而不要抱着侥幸的心理以身试法。
               
            对于非出版物的印刷,由于没有相关资格的限制规定,印刷企业可以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合法的委托进行印刷活动。这其中印刷企业唯一应该注意的是合同相对方对印刷费用的支付。因为与印刷企业签订印刷合同的往往是资信一般的中间商,很容易发生拒付、延迟支付或减少支付印刷费用的情形,而此时印刷企业由于没有跟这些中间商的委托方,即印刷品真正的接收方签订合同,也就不能向其提出任何的支付要求,这将导致印刷企业陷入极其被动的境地。印刷企业如果不能避免和中间商签订合同,就应该在其他方面对将来的货款回收提供保障,比如规定较大比例的预付款,或要求对方提供担保等。

   合同形式及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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