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梗概
2001年12月,南京宝玖广告公司(现已更名为奥联公司)和真诚广告公司签订了一份流动广告灯箱车及广告灯箱车专利权的转让协议,约定宝玖公司不仅将5辆新型流动广告灯箱车连同车辆的发明专利权转让给真诚公司,并且要负责办好车辆营运所需的一切手续,保证5辆车不会因手续不全而被交通、公安和市容等部门制止运营,否则协议立即解除。
在拿到真诚公司给的80万元转让费后,宝玖公司按约交付了5辆流动广告灯箱车,同时办理了车辆变更登记和各种手续批文的交接。
2002年,由于顺利地领到了当年度的“特许高峰时间通行证”,5辆流动广告灯箱车运营畅通没遇到什么麻烦。可去年麻烦出现了,由于真诚广告公司在申领“特许高峰时间通行证”时未能获得交管部门的批准,流动广告车的运营受到了很大限制。两家广告公司为此闹起了纠纷,甚至将官司打到法院,南京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观点交锋
争议一:无证是否导致无法运营
真诚公司:我们签协议时说好,对方要提供完备的手续,保证这5辆车不会被相关部门制止运营,否则协议立即解除。
可现在由于领不到“特许高峰时间通行证”,丧失了在市区主干道上的运营权,这些车只能在偏僻无人的地方行驶,谁还愿意来投广告?我们的预期利益根本无法实现。我们要求按约定解除协议。
宝玖公司:领不到“特许高峰时间通行证”,流动广告车的行驶路线是受到一些限制,但并不等于不能运营,不符合解除协议的条件。至于因广告灯箱车的行驶路线受限而影响广告效果,这属于正常的经营风险,不该由我们来承担责任。
争议二:领证是不是宝玖公司的义务
真诚公司:协议里说得很清楚,由对方负责办理和提供灯箱车运营的一切手续、批文和证照。当然也应包括“特许高峰时间通行证”。
宝玖公司:没有哪项法律规定我们在转让车辆时,必须承担办理“特许高峰时间通行证”的义务。再说,我们在协议里说得很清楚,每年10万元的交通通行费是由对方自己承担的,与我们无关。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协议内容看,办理“特许高峰时间通行证”并不是宝玖公司的义务,没有领到通行证,车辆的行驶路线虽然受到一些限制,但运营权并没有被终止,因此没有达到协议所规定的解除条件。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真诚公司的诉讼请求。
真诚广告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讯员民三 金陵晚报记者毛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