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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装裱机专利侵权的一件案子

  • 发布日期:2006-03-29 浏览次数1535
(新闻周报2006年3月28日报道)一场并不复杂的侵权官司却打了5年,当事人张喜成仅法院的判决书就收到了8份、裁决书4份、有关部门的决定书3份。

第一台国产书画装裱机
  1994年6月,河南省辉县市的普通市民张喜成、张昱林父子共同研制出了我国第一台“新型书画装裱机”,从而结束了一个有着5000年文明史的书画大国书画装裱机完全靠进口的历史,填补了我国书画装裱领域的一项空白。
  这项发明轰动了全国,多家新闻媒体对此做了宣传,张喜成、张昱林父子一时间声名鹊起。
  “在北京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国书协副主席刘炳森、李铎和书画名家丁井文、王琦等接见了我们,对我们为书画业所做出的贡献给予了充分肯定。老舍夫人还和昱林合影留念,勉励他百尺竿头、更进一步,为推动中国书画装裱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回首往事,年近花甲的张喜成老人至今仍激动不已。
  张喜成现年58岁,是河南省辉县市城关镇西关村人。他的儿子张昱林是书画装裱的行家里手,被业界称为“装裱之子”。
  1993年,张氏父子共同创办了“辉县市书画装裱新技术研究所”,专门从事新型书画装裱机的研发工作。“过去装裱字画大部分靠手工操作、效率非常低,仅有的几台机器也是从日本进口的,不仅价格昂贵,而且全部是胶裱的,不能反复揭裱,有一定的局限性。”
  鉴于此,张喜成、张昱林父子从1984年便开始着手研制使用糨糊装裱的新型书画装裱机。经过近10年的不懈努力,我国第一台新型书画装裱机终于在张喜成父子手中诞生了。
  1998年11月2日,张喜成第六次成功地为父子俩的成果申请了国家专利(98241887.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这项专利产品也是目前我国最为完备的书画装裱设备。
  “一没资金,二没机器设备,三没参考资料,起初研制(新型书画装裱机)时真是要多难有多难。”据张喜成的同伴冯瑞讲,在研制工作最困难的那一年,张喜成父子曾一度陷入山穷水尽的境地,“过年时家里连买肉的钱都没有,鞭炮等年货都是从熟人那儿赊来的。”

谁是专利的真正拥有者
  张喜成、张昱林父子研制发明出新型书画装裱机的消息不胫而走,全国各地的求购信源源不断地从四面八方飞来。“最初,一台机器能卖十三四万块钱,研制阶段欠下的几十万元外债很快就还清了。”
  然而,时隔不久,张喜成父子的喜悦便被一件不愉快的事情搅扰得一扫而光。他们发现,市面上有几家公司也在生产和销售他们的专利产品,而其中一家的销售主管竟然是张喜成多年的好友刘云卿。
  刘云卿向张喜成父子透露,他们现在销售的产品是辉县市城北书画装裱设备研究所(现更名为辉县市艺人书画装裱设备研究所)生产的,所长(即法人代表)是李福贞。
  李福贞这个名字张喜成再熟悉不过了。“他曾是我厂的会计,在我研制装裱机最困难的时候给过我资金方面的帮助。”对于昔日的同事为什么离开研究所,又为何另立门户生产和销售研究所的专利产品、明火执仗地与研究所唱起了对台戏,张喜成不愿多说。但有一点他心里十分清楚——李福贞等人的这种行为已经对自己的专利构成了侵权,必须尽快加以制止。
  2000年4月,张喜成以专利权受到侵害为由将刘云卿、李福贞和伍建华等人告到了河南省专利局(即现在的知识产权局)。河南省专利局查明,伍建华手中也拥有一份类似的专利证书,其生产行为构不成侵权,遂驳回了张喜成的请求。
  李福贞针锋相对,随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要求撤销张喜成新型书画装裱机的实用专利,理由是“该专利不具有实用性和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一年多的考察论证,于2002年2月6日得出结论:维持98241887.6号(新型书画装裱机)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4157号)。李福贞对这一决定不服,在法定时间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推上了被告席。
  2003年12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行政判决书[(2002)一中行初字第261号],维持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415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李福贞对于中院的判决仍然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与此同时,张喜成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本单位职工伍建华于2000年11月申请的“电热加压书画装裱机”发明专利(证号为ZL00232035.5)属职务发明,专利权应该收归辉县市书画装裱新技术研究所所有。
  在自己的这一诉讼请求得到了郑州市中院和河南省高院的支持后,张喜成再次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进一步追究伍建华、李福贞、刘云卿等人生产和销售新型书画装裱机的侵权责任,并判赔100万元的经济损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支持了张喜成的这一诉讼请求。伍建华不服中院判决,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年12月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判令伍建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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