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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台《汽车买卖合同》广告有假有权退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6-22  来源:中华广告网  作者:zhipeng9976  浏览次数:564
本报讯据《京华时报》报道,从10月1日开始,如果经销商销售的车辆配置等与广告宣传有出入的,顾客有权解除合同。昨天,《北京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正式出台,将经销商的宣传资料广告、公开承诺等纳入合同的组成部分。

  夸大宣传消费者有权退车

  合同规定,经销商应在交车时当场演示、检查车辆的基本使用功能,如实回答顾客的提问,配合顾客对车辆进行验收。顾客对车辆外观和基本使用功能如有异议,应当场向经销商提出,由双方进行确认。对于确属质量问题的,顾客有权要求更换车辆;对于车辆的配置等与广告宣传有出入的,顾客有权解除合同,更换车辆与解除合同的费用由经销商承担。

  质量问题改为可直观认定

  鉴于汽车质量鉴定费用较高,在实际纠纷处理过程中也发现有少数经销商以此来转嫁责任或阻扰投诉,合同文本中采纳了市消协的意见,规定双方对车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有争议的,依据法律规定或直观观察等日常生活经验能够直接确认的事实,可以直接作为判定问题的依据;需要进行鉴定的,以具有法定资质的汽车检验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准。鉴定费由主张方垫付,由责任方承担;经鉴定无法明确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北京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因汽车涉及金额较高,建议10月1日后买车的消费者尽量选择或参考该示范文本签订合同,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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