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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言:对五类广告“特殊管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6-22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478
 多位接受早报采访的专家表示,丰胸等五类产品广告泛滥与现行法律体系滞后存在很强的相关性,也有专家建议,政府部门可以考虑借鉴国外的经验,将五类产品及烟酒等纳入特殊商品范畴,并制定比一般商品广告更加严格的审查和监管程序。

      《广告法》已显滞后

  上海外国语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广告系主任姜智彬认为,政府部门监管措施较弱跟《广告法》的滞后有很大关系。目前《广告法》是12年前制定的,处罚额度都还停留在当时的水平,现在这些处罚额度对于违法媒体和厂商已是“九牛一毛”。

  他指出,政府部门应尽快修正《广告法》,加大处罚力度,即使短期内无法修正,也应根据新的现象,出台一些针对性的条例、解释来加大监管处罚力度。

  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学傅鼎生教授认为,现有的《广告法》对类似电视购物中出现的虚假广告等情况都有规定,只是这些规定比较抽象,如何结合具体的事物,有个判断的过程。如果判断失误,就可能导致糟粕产品混入这一市场。“关键是执法审查要严!”傅鼎生强调。

       浙江大学传播学院广告学专业博导李杰教授则表示,现行《广告法》没有“违法必究”的处罚细则,而且缺乏对电视购物节目及网络、手机等新兴媒体的监管。此外,对于违法广告的处罚力度过小,在国外,若代言虚假广告还将有被判刑的风险。但在国内,却是以罚代法。

      李杰表示,“暂播令”是政府面对电视购物虚假广告泛滥推出的一种“休克疗法”和紧急措施。由于即将推出的针对电视购物节目及医疗器械和药品广告管理的细则并不能在已有的法律基础上进行补充和细化,因此肯定需要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暂播令”的推出可以弥补此细则在时间上的缺陷。

  建议纳入特殊商品范畴

  姜智彬认为,由于这些目前禁播的广告产品尚存广泛需求,因此此类购物广告只能是暂停。他建议,此类购物广告当被允许再次登上荧屏时,媒体应对其产品诉求、时段、用词等严格加强审查,比如尽量摒弃那些夸张的对比以及保证治愈等绝对化用词;在时段上面,考虑到对孩子的不良影响,可以将时段推迟到晚上9时以后。

  此外,他认为,政府部门可以考虑借鉴国外的经验,将香烟、酒类以及现在的这五类产品纳入特殊商品范畴,制定比一般商品广告更加严格的审查和监管程序,控制大量虚假广告流入荧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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