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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产部:不得随意向邮件接收者发送商业广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0-26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790
     近日,信产部对外公布了《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办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未经邮件接收者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其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电子邮件。《办法》将于3月30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发送或者委托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的行为: (一)故意隐匿或者伪造互联网电子邮件信封信息; (二)未经互联网电子邮件接收者明确同意,向其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 (三)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时,未在互联网电子邮件标题信息前部注明“广告”或者“AD”字样。      《办法》同时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授权利用他人的计算机系统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 (二)将采用在线自动收集、字母或者数字任意组合等手段获得的他人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用于出售、共享、交换或者向通过上述方式获得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      信产部要求,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经其电子邮件服务器发送或者接收的互联网电子邮件的发送或者接收时间、发送者和接收者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及IP地址,并将记录保存六十日,以备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钮东昊) 编辑:魏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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