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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规定广告服务必须明码标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0-26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673
      大江网讯 记者吴跃军报道:27日,记者从江西省价格监督检查局获悉,为提高广告服务价格的透明度,规范广告经营单位的价格收费行为,江西将从2006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广告服务明码标价规定》(下简称《规定》),今后广告经营单位在向广告主提供服务时,必须公开明示广告服务价格以及收费等相关内容,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规定》明确指出,今后广告服务价格必须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广告经营单位依据经营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自主制定价格,但必须实行明码标价。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广告经营单位名称、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费方式等。实行优惠条件的,应当标明收费的优惠条件(时段、版面、频次等)和标准,或者免费服务的项目和范围。广告经营单位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广告经营单位明码标价可采取互联网、公示牌、通告、收费手册、语音播报等方式进行事先公示,还应当公布相应的查询方式或客户服务电话。江西省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对省内所有广告经营单位建立价格诚信档案,适时向社会公布诚信记录;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广告服务的明码标价开展专项检查,一经查出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广告经营者,相关部门将对其进行处罚。 编辑:魏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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