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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终止合同 强拆318块广告牌补偿111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0-26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747
  2001年2月8日,辽宁国际友好广告公司与原隶属市建委的沈阳市地名管理办公室(简称地名办),签订了一份由辽宁国际友好广告公司承担青年大街等街路的地名标志牌设置与维护及承揽广告业务的合同,期限为15年。辽宁国际友好广告公司依合同在规定路段共设置400余块带有广告的标志牌。而合同履行期间,地名办行政职能划归民政局。    2002年4月民政局单方终止双方合同,将辽宁国际友好广告公司所设路牌广告318块强行拆除,并另行招标将该路段承包给了另一家广告公司。这给辽宁国际友好广告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经多次与民政局协商仍未果。辽宁国际友好广告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民政局履行双方签订合同,并将违约拆除的标志牌恢复原状,如不能恢复,要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1万元。   两被告补偿110万   今年初,沈阳中法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后认为,原沈阳市地名办与原告签订合同时,双方意在改造城市路牌标引服务于民,合同有效,受法律保护。   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沈阳市地名办及其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了民政局管理范围,合同中所设立的由市建委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由民政局承接并继续履行。   民政局作为行政主管机关,因公益管理的需要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对因解除合同给相对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应予补偿。   市建委在行政职能转换与民政局进行工作交接时,未能将其与原告签订的合同及时交付市民政局,并且原告设立的标志牌是依据市建委提供标准规格制作安装,市建委在合同履行中存有过错,也应承担责任。   故法院昨日一审判决:沈阳市民政局、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付给原告辽宁国际友好广告公司经济补偿982306元,并付制作标志牌的历史与现实市场差价134664元。 编辑:魏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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