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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观察室:手机收件箱不应成为广告“垃圾箱”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0-26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561
  上周有一则消息说,一家全球著名的广告公司在调查后预测,不久的将来手机将会取代电视,成为重要的电子广告载体,并且相信广告客户们将会选择手机向消费者传递广告。调查还发现,超过60%的人表示全天不关机,这些特点都可能使手机广告比电视等媒体传播速度更高、渗透率更大。   想像一下当预测实现时的情景:手机短信收件箱塞满广告、手机上的无线互联网也不断弹出“框框”……在为广告载体增加重要一员感到高兴的同时,我们不能不为这种情景对用户带来的负面影响感到担忧。   事实上,这种担忧不是多余的,起码在时下这些不良的影响已露出了苗头。有不少手机用户对于短信广告很反感,认为其构成了骚扰。这种骚扰并不是以简单的“顺手删除”就能完全消除的,例如睡觉不关机的用户在睡梦中被广告短信吵醒,为删除“垃圾短信”就需花费不少时间,一些非法的广告短信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等等。   “只要有收件箱,就不可避免有垃圾广告。”一位业内人士说,就像市民家门口的信报箱和电子邮件收件箱一样,手机也成了广告商趋之若鹜之地。不过,手机由于是用户随身携带的,所以广告构成的骚扰与前两者不可同日而语。因此,应该有更大的力度加以规范和监管。   而时下的短信广告,可以简单分成三类:第一类是运营商向手机用户群发的业务宣传短信,此类业务宣传对很多用户而言,能第一时间收到促销、优惠等信息,相信还是受到不少用户欢迎的。但仍有一部分不愿意接收的用户,运营商应该给予其选择权;第二类是一些增值业务提供商向用户发来的广告,这有赖于运营商对其SP的严格监管;第三类是其它方面(包括合法的和非法的)未经过运营商,擅自用手机向其他手机群发的广告。对此,运营商应该向用户推出一些能够自动屏蔽垃圾短信以及设置垃圾短信“黑名单”的技术和机制,以保护用户的隐私。   但目前电信业相关的法律和规章,涉及短信广告的条款并不多。因此,在电信业立法过程中,对于这一问题无疑应该抱着前瞻性的眼光看待。只有法律明文对短信广告加以详细和科学的规范,未来手机短信的收件箱才不至于成为垃圾箱。(伍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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