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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6-02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75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美化城市景观,提升城市综合功能,促进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本市市区从事户外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包括下列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

    (一)在道路、广场、绿地、水域、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地或者非公共场地的空间、建(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外表上,利用各种形式设置的户外商业、公益广告;

    (二)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设置与其单位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户外招牌广告。

    第四条 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福州市户外广告和灯光夜景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灯管办)具体负责本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辖区内沿街道路一层店面店牌店招设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市工商局负责户外广告经营资格审查及广告发布内容的登记工作,发放《户外广告登记证》。

    城管执法、公安交通、园林、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同实施办法。


    第二章 设置规划与设置许可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按有关规定报批后,统一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证城市景观的整体美观。

    市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工商等相关部门,根据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有关标准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鼓励广告设置使用新材料、新技术等,并在日常广告设置审批管理中予以指导。

    第六条 禁止在下列场所和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集中办公场所的区域和路段;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建筑、纪念性建筑物、教育、文化设施用地范围内;

    (三)违章建筑、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和设施:

    (四)交通标志、信号灯、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五)立交桥、高架桥等各种桥梁及机动车下穿地道(隧道)的内外侧和上下方;

    (六)建筑物坡屋顶或不宜改变原有造型的建筑物顶部;

    (七)在广场、道路交叉口和铁路道口50米范围内;

    (八)测量标志、消防栓、进水井、各类检查井、路灯杆以及闸阀设施周围3米范围内;

    (九)桥涵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即大中型桥梁基础周围60米,小型桥梁和桥涵基础周围30米;

    (十)宽度不足3米的人行道;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场地与设施。

    第七条 利用城市公共视觉空间设置户外广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但店牌店招广告、公益性广告除外。

    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申请设置户外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许可,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福州市户外广告建设项目申请表》;

    (二)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广告经营单位营业执照;

    (三)广告位位置示意图、现状照片、广告立面彩色效果图(白天、夜景)、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应作整体设计方案;

    (四)房屋产权证、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证明文件、委托发布广告的证明文件。

    申请设置店牌店招,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福州市户外广告建设项目申请表》;

    (二)广告主营业执照;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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