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腰斩户外广告业的“空间视觉权”是个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6-02  来源:搜狐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635

  一场户外广告“新政”之风正在全国刮起。在广州、成都、武汉、佛山、扬州等地,政府正在全面回收户外广告经营权,并提出与广告业主收益分成。各地政府参与分成给出的理由是:“户外空间视觉权”属于政府。

  初闻 “空间视觉权”,甚觉新鲜,为了在户外广告这笔看起很有肉气的

  业务上插上一刀,一个在法律上根本站不住脚的似是而非的概念就应运而生了。而可怕的是,这种于法无据的所谓权利,正支配着一些城市的城管部门,以一纸“整顿市容”的通告,将许多原本通过合法申请和交易取得的户外广告位置使用大兵压境式的方式予以拆除,甚至连法律规定必须给业主发的通告和申诉机会也不给,使原本在经济危机阴影下感觉经营压力巨大的广告公司面临灭顶之灾。

  为什么有关部门对这件事有如此的热情和动力呢?因为这之中存在着巨大的利益空间,据媒体报道,仅广州一市,每年的户外广告的总盘子应该在15亿左右,上海市的体量与之相比只多不少,连规模远小于他们的二线城市成都,其年营运额也在2亿左右。这凭空被抽去的四成是怎么样一个概念?这“ 空间视觉权”也太值钱了吧?五个金光闪亮的大字,说它一字亿金也不过分。而且,这是在广告企业各种税费之外的数字。它对广告单价的影响,以及对下游产品价格的拉升作用怎么样?还是个未知数。但可以肯定地说,所有的这些,都得由消费者来买单。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认为:政府要收取户外广告收益的40%,首先必须说明收费的依据是什么?因为这不是政府的物业。如果认为这个行业存在暴利,政府要从中收取一定的费用进行调节,就需要充分的调查论证,包括举行听证会,没有任何理由的收费是不合法的。中国政法大学刘斌教授则认为,政府享有行政许可的权力,但不能通过行政许可谋取额外利益,“问题不是在比例大小上,只要你收费,就不合法”。

  可以肯定地说,“空间视觉权”就是某些部门的某些人为了收取费用而巧立出来的名目,其目的不在管理,而在收费。这种不被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学界人士广泛反对的“权力”,正在顽强而执著地被最应该尊重法律的政府部门用做处事依据。其最可怕之处还在于,它具有无限可复制性——— 今天可以用“空间视觉权”来腰斩户外广告业一把,明天会不会以“日照权”“空气呼吸权”,向别的行业或个人征收未经相关法律部门批准的费用?

  我们的国家正艰难地走在从人治到法治的路上,政府责无旁贷地应该带头尊重和敬畏法律。只有依法行政,才能够化解并消除矛盾,建设稳定安全的和谐社会。如果在行政过程中,心存侥幸地游戏甚至视法律为无物,最终伤及的,不仅仅是法律本身,还有政府的形象和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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