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以公示的方式征询市民的意见和建议,是一项推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重要举措。就《规划》所涉及的具体内容来说,与市民利益密切相关,也关系到上海城市的形象和未来发展,的确应该慎重全面地加以权衡和斟酌。根据编制规划的宗旨,我认为目前处于公示阶段的阵地规划第二部分第一条第二款第二点(禁止)“未经得物权所有人和相关利益人全体同意,在住宅建筑、商住建筑的住宅部分或其它具有相应功能的建筑上设置的”,存在如下几个可以完善和改进的地方:一是要与土地法律法规相衔接。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的土地法律、法规,居住用地不得用于商业经营。因此,在用地性质和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居住用地和住宅,不能以物权人和相关利益人全体同意为由设置任何经营性广告设施。在这些明确禁止设置广告的区域,法律和公权大于私权,同时也不能在国家没有立法授予业主有批准设置广告设施权力的前提下,将公权让渡给私权。而在规划允许设置广告的区域,因公权不能侵犯物权和用益权,征得物权人和相关利益人全体同意方可在不妨碍居民生活的外墙设置广告则是正确的,体现了政府对私权的尊重。
二是规划前后要一致。在禁设区的表格中明确规定,居住用地只有展示区在征得物权人和相关利益人全体同意的,可以在住宅外墙设置广告设施,但在另外的条款里,却将所有区域设置广告设施只作了附加条件的限制,实际上与前一条自相矛盾,不但将可以设置户外广告的地区扩大到了所有的区域,而且还将可以设置广告的范围扩大到了住宅内的公共区域,使前一条规定形同虚设。
三是应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在同一款的第四点“利用居住小区的绿化等公共区域的”,是无条件禁止,而相比之下,妨碍居民生活严重的是大量电梯内外的广告媒体。对此,媒体及有关部门已收到不少投诉。对于扰民程度轻的完全禁止,对于扰民程度严重的却只要满足条件就不禁止,明显有违公平公正原则,也不符合比例原则。制定规划应当一视同仁,不能采用双重标准。
四是要有利于行政部门管理和防止滋生腐败。在全市拥有数以十万计的楼宇以及上百万业主的情况下,要让管理部门核实是否征得全体业主和相关利益人同意,在操作上不具有可行性,容易出现弄虚作假现象和滋生腐败。而在展示区的少量住宅外墙设置广告,管理难度相对来说要简单些。
五是户外广告的界定要准确。根据一些在楼宇内设置广告设施的媒体公司自我宣传和业界公认,楼宇内的媒体均属户外广告。而厂商编制预算、投放广告,以及世界著名的代理公司都将楼宇广告列入户外购买。同时根据楼宇广告依附于建筑(附属式广告)必须有阵地和强迫收视的属性与特点,楼宇广告无可辩驳地属于户外广告。国家工商局明确规定,地铁站厅站台和机场候机楼内的广告都是户外广告,这足以说明户外广告并不是只有见到阳光的才叫户外广告,设置在室内和地下的一样属于户外广告。
六是应明确楼宇广告设施系非法媒体。根据《广告法》、《户外广告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规定》、《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楼宇广告设施为非法媒体,因此制定规划不能保护或无视非法媒体,并从源头上堵住非法媒体的生存空间。
此外,我认为,强调规划先行,应该是有关户外广告的整顿要依据规划来进行,而不是根据整顿来调整规划。
因此,无论相关管理部门是否将违法发布、没有经过许可的楼宇广告列入此次整顿范围,规划仍应根据土地法规和妨碍居民生活这两个原则,公平、公正地作出统一和明确的规定。建议将第二部分第一条第二款第二点改为“在住宅建筑、商住建筑的住宅部分(包括公共区域及相关设备)或其它具有相应功能的建筑上设置的”。同时,为避免办公楼出现物业侵害业主权益、大业主侵犯小业主权益、单一业主侵害租用人权益随意设置广告设施,建议再增加一条:“未经得物权所有人和相关利益人(使用人)全体同意在办公楼内设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