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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活动道德规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3-05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668

一、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促进广告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增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及其他参与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社会公德意识和职业道德观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广告活动道德规范是广告活动的基本道德准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其他参与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自觉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维护广告市场秩序,查处违法广告案件的同时,应当注重广告业职业道德建设,引导广告业树立良好风尚。

  第四条 广告行业组织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导下,积极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其成员单位自觉遵守和维护广告市场公平竞争、公平交易秩序,促进广告业职业道德建设。

  二、广告主广告活动道德规范

  第五条 广告主应当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真实科学地介绍自己的产品和服务。

  第六条 广告主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与其它广告主进行公平、正当的竞争,不得以不正当的方式和途径干扰、损害他人合法的广告活动。

  第七条 广告主发布商业广告,应当自觉遵守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良好风尚,不应以哗众取宠、故弄玄虚、低级趣味等方式,片面追求广告的感官刺激和轰动效应,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第八条 广告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各类公益事业,响应政府主管部门的号召,参与公益广告活动,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第九条 广告主应当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范内,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根据服务质量,选择广告经营者的服务,自觉抵制各种损害企业利益的人情、关系广告业务。

  第十条 广告主实行广告服务招标,应当尊重投标者的劳动成果,自觉履行招标承诺,自觉抵制和纠正以虚假招标形式引诱投标者投标,以及窍用投标者的广告策划和创意的不公平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广告主应当自觉抵制和纠正下列不正当的广告宣传:

  (一)依据科学上没有定论的结论来否定他人的产品和服务,借以突出自己的产品和服务;
  (二)片面宣传或夸大同类产品或服务的某种缺陷,以对比、联想等方式影射他人;
  (三)未经有关部门认定假冒商标的情况下,在各种声明、启事中涉及他人的商标;
  (四)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和服务标志作为陪衬宣传自己的产品和服务,不正当地利用和享用他人的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
  (五)使用不规范的行业用语或消费者无法熟知的专业术语表示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产地以及采用的技术、设备等;
  (六)使用含糊不明,易使消费者产生歧义的承诺
  (七)使用不合法、不科学、不公正的评比结果和奖项;
  (八)采用隐去主要事实、断章取义、偷换概念的手法使用有关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和引用语,误导消费者。

  三、广告经营者广告活动道德规范

  第十二条 广告经营者在广告创意、设计、制作中应当依照有关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运用恰当的艺术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避免怪诞、离奇等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求的广告创意。

  第十三条 广告经营者在广告创意中使用妇女和儿童形象应当正确恰当,有利于树立健康文明的女性形象,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培养儿童良好的思想品德。

  第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在广告创作中应当坚持创新与借鉴相结合,继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汲取其他国家和地区广告创作经验,自觉抵制和反对抄袭他人作品的行为。

  第十五条 广告经营者为同类产品广告主同时或先后提供广告代理服务,应当保守各广告主的商业秘密,不得为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泄漏广告主的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 广告经营者应当注重广告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坚持商业广告创意设计中的社会主义思想文化导向,积极参与公益广告活动,倡导正确的道德观念和社会风尚。

  第十七条 广告经营者应当注重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依靠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商业信誉与广告业建立稳定的业务关系,自觉抵制和纠正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利用物质引诱或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其他广告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二)采用给予广告主经办人好处或竞相压价等手段争夺广告客户;
  (三)采用暗中给媒介经办人财物等不正当手段争取有利或紧俏的时间和版面。

  四、广告发布者广告活动道德规范

  第十八条 广告发布者发布商业广告应当考虑民族传统、群众消费习惯以及广告受众的区别等社会因素,合理安排发布时段、版面,依照各类广告的发布标准和社会主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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