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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违法医疗广告“泛滥” 变相做广告也属违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1-23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浏览次数:657

1月22日,记者从沈阳市卫生局获悉,我市对医疗广告进行严查,未经省卫生厅审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医疗广告将一律拿下,不得再通过任何媒体、以任何形式进行发布,一场打击违法医疗广告的“战役”自此拉开序幕。  

四类违法医疗广告“泛滥”   

沈阳市医疗广告市场整体秩序混乱,据市沈阳卫生局有关负责人分析,我市违法医疗广告主要有四类:一种是宣传治愈率,夸大疗效,多数是针对癌症、糖尿病、不孕不育等疑难病种;一种是借用医疗机构的名称,利用著名专家、博士等称谓误导消费者,明明只是一个科室,却说成是某某研究所,普通医务人员到了广告里就成了大专家;有些以新闻报道、专栏咨询等形式欺骗患者;还有的则以社会公众人物为模特,虚拟“成功”案例,吸引患者就医。这些违法医疗广告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并为百姓生命健康带来危害。  

只有八项内容能进广告  到1月29日零时,无证却仍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将被视为情节严重的案件进行立案查处,严厉打击,处以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发布医疗广告只限八项内容: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和联系电话。如果医疗广告内容需改动或医疗机构执业情况变化与审查成品样件内容不符,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篡改《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将撤销《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可再申请。  

变相做广告也属违法  

据介绍,在医疗广告中严禁含有以下表现形式及情形: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淫秽、迷信、荒诞的;贬低他人的;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同时,严厉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朱晓京)

 
关键词: 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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