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Sign in Global | 标识网微信二维码 |
更多
发布信息
发布信息
会员中心
会员中心
 
 

电梯广告是“视觉污染”?

  • 发布日期:2009-04-29 浏览次数589

  如今,在长沙各大厦和写字楼的电梯口,总能看到只播放广告的电视屏,上班族对此大多已熟视无睹,但有人说“不”,认为这是一种“视觉污染”。昨日,长沙法商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状告长沙分众世纪广告有限公司,要求其立即拆除电子设施的官司在长沙市芙蓉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经过一下午的庭审后法院宣布休庭,此案未当庭宣判。

  原告的代理律师胡勇平介绍,原告是位于长沙市芙蓉中路华菱大厦15楼D座的业主,在没有征得其同意的前提下,被告长沙分众世纪广告有限公司擅自在大厦写字楼的电梯口安装了电子设施发布广告。“我们公司员工非常反感这种广告形式,这是一种严重的‘视觉污染’。”

  胡勇平认为,电梯间属于建筑物共有部分,归全体业主共有,要在电梯间打广告,必须取得全体业主的同意,所产生的广告收益也属于全体业主,“被告发布广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共有物权。”

  “原告是否是涉案大厦的真实业主,有待调查。”长沙分众世纪广告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即便原告确实是大厦业主,也无权单独主张物业共有部分的请求权,“因为该权利的提出必需取得大厦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该律师表示,长沙分众世纪广告有限公司通过依法与涉案大厦物业签署合同取得了在大厦电梯间安装电视液晶显示器的权利,并且安装行为得到了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的同意;而且物业将收益也已经用于补充维修基金,服务于全体业主。

  “电子液晶显示器的音量与画面根本不足以达到所谓的‘视觉污染’的程度,绝大多数业主对此表示支持。”该律师还提交了数十份确认函,以证明绝大多数业主对此的支持。“这些在确认函上签字的单位根本就不是业主。”胡勇平则反驳,他同时表示,物业管理公司也无权在没有征得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与长沙分众签订租赁协议。

  经过一下午的庭审后,因被告拒绝接受调解,法庭宣布休庭,未当庭宣判。

 

[ 标识商学院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该企业最新标识商学院


 
 
© 2013 标识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3011159号-5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0040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