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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电梯广告由业主确定

  • 发布日期:2007-09-04 浏览次数893

  电梯广告

  物管不能“越俎代庖”

  “自从上月楼道内装了电视后,我中午就没睡过安耽觉。”住在城西某楼盘一幢高层底楼的张女士抱怨说。她说,楼宇电视剥夺了她的“安静权”,平均每天要连续“工作”七八个小时,连午休时间都不肯停歇,轮番播放的那几只广告吵得她头都大了。更让张女士难以理解的是,安装时她一点都不知道,问了周边的邻居,大多数也是装好后才知道的。与物业公司交涉,对方却答复,装电视是经过业主委员会同意的。

  类似情形如今在杭城一些新建的住宅小区内比比皆是。而对这些广告,物业公司都要收费。收费标准一般为100至400元/面/年,以每部电梯可做三面计算,一部电梯的广告年租金约300至1200元。其中,不少广告都属物业公司自行接揽,最多向业主委员会负责人通告一声,多数业主事先并不知情,对广告收入的用途更无从知晓。

  修改后的《物业管理条例》对此有了明确的界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这就是说,像今后小区住宅电梯装不装广告、楼宇电视这类行为,须由全体业主决定,除非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授权,否则物业公司不能“越俎代庖”。

  同样,眼下常见的一些物业公司擅自把小区公共地下车库改变为经营场所、出租公共运动场所收取使用费等行为,今后也将不被允许。因为《条例》已明确,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业主失窃

  物管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今年6月,杭州中河中路一小区在装有录像监控系统并24小时有保安值班巡逻的情况下,一高层住宅5户住户凌晨接连遭小偷入室偷窃,造成不同程度的财物损失。事后,失窃住户为要经济补偿,与小区物业公司进行了漫长的“拉锯战”。

  《条例》下月实施后,再发生此类情形,对物业公司而言,就不只是赔偿那么简单了,极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根据《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事实上,现在广大业主对小区安全空前重视,全体业主在委托业主委员会聘任物业公司时,均要求对方把“治安案件发生率”作为物业管理服务承诺的主要指标之一,明确写入物业服务合同。上月底,杭州城东一小区公开招标物业公司,投标的3家公司资质、实力、收费标准均不相上下,但其中一家公司承诺的小区治安案件发生率为零,配备的保安人员也最多,结果高票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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