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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拍卖有新规

  • 发布日期:2007-04-09 浏览次数510
  记者昨从市财政部门了解到,新制定出台的《常州市市区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拍卖办法》,对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拍卖作出了新规。  
  《办法》对户外广告泊位的类型作出了界定。其中,公共产权户外广告泊位包括在下列范围设置的户外广告:城市道路两侧及上方;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开放式公园;公共建(构)筑物及桥梁;公共汽车、站台,公用电话亭、灯杆;汽车站、火车站、机场、码头;市区范围内的公路两侧;捐建的各类公用设施(捐建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他公用设施、公共场地。非公共产权户外广告泊位是指利用自有场地、建(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
  《办法》明确,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拍卖,采用底价拍卖办法。具备资质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均可作为竞买人参加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的竞买。通过拍卖取得的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自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之日起六十日后起算。使用期满后重新组织拍卖。拍卖的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
  买受人取得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后,自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决定之日起户外广告设施连续闲置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期限的,由政府无偿收回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
  另外,因城市规划、建设等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可以收回已拍卖的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使用期限未满的,会给予相应补偿。政府使用已拍卖的户外广告泊位发布公益广告的,也将给予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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