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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场地占用费问题的答复

  • 发布日期:2007-01-12 浏览次数517
广字[1998]第47号

中化国际广告展览公司:

    你公司中化展字(1998)016号文收悉。现对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户外广告场地占用费应根据广告设置方式与地段及占用建筑物或空间的情况,在原则上不超过广告费的30%的范围内,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确定。同时,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做好《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指出,各地制定的广告场地占用费标准,“如有特殊情况需突破20%的,要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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