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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分析

  • 发布日期:2006-12-08 浏览次数626

第一,在思想上对户外广告行为要有新的认识。在现代社会,户外广告不是城市的寄生物,它和城市是共生的关系,双方相互依附,共同发展。城市建设有长远规划,户外广告也要有长远规划,要把户外广告放在城市规划的框架之内,使户外广告成为城市景观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在做景观设计时要考虑户外广告在其中的位置和分量,它的材料,造型,色彩,比例,光影等等都应该在规划中做总体的考虑。当然广告是以商业目标为其宗旨的,有它自身特殊的容貌和性格,所以在将它和谐地融入城市的风景中时,要综合考虑城市区域,环境,动静,文化氛围等等,使户外广告与环境协调相映。在城市的商业区设计建筑时,城市规划部门会要求此区域的建筑设计要考虑户外广告的需要,这样建筑师在设计时就会总体考虑景观、建筑和户外广告的总体和谐,给户外广告留下位置。或者将广告作为建筑的一部分统一设计建设。

  第二,在户外广告行为的管理上,政府需要有新的办法。国家和地方可以制订一个多层次的,互相补充的有关户外广告的法律法规体系,在原则上规范户外广告的管理和发展,地方政府再根据各地方的具体条件制订地方性的详细的户外广告的管理法律法规。有些城市已经在探索适合市场经济新形式的户外广告管理制度,舍弃了原先的户外广告审批制度,而将户外广告作为城市的一种资源,这种资源的所有权归政府所有,政府统一调配并拍卖其使用权,政府将从这种资源中获得的收益完全用于发展城市建设,这样政府可以在城市规划的大框架下合理管理户外广告,保证户外广告和城市建设的和谐发展。户外广告的经营者通过公平竞买来获得一定时间的户外广告资源的使用权,在此期间政府无权干预广告公司的使用权,如果确实因为国家或城市规划的原因导致广告公司的经营损失的,政府应给予相应饿赔偿。广告公司对于户外广告资源的使用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能违法使用。

  第三,户外广告行为管理的执行力问题。位于城市公共空间的户外广告位置的所有权当然归政府所有,经营者可以竞买其使用权;而位于私有产权建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资源的所有权却还存有争议,如果这部分资源的所有权归私人所有,政府是无权将其拍卖的。其实对于这部分户外广告的产权,政府和个人都无法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因为户外广告是位于私有产权的建筑物上的,业主当然拥有所有权,但是完全的所有权,即使业主拥有建筑物上部空间的产权(其实这部分空间的所有权归属并不明确),位于这部分空间的户外广告也不能完全归业主所有。因为广告位置的优劣依赖于环境和位置,而这些环境和位置的营造都是和政府的市政建设分不开的,是政府投入了大量的管理和资源才建设完成的,其次,户外广告之所以有效,是观者从远处看到了它,需要一定的距离和空间,使用了从广告到观者之间的大量的城市空间资源,因此这些广告的所有权也应该有一部分归政府所有。广州市已经在做户外广告新管理办法的探索,对于依附于私有产权建筑的户外广告资源的收益实行业主和政府分成,业主占大头。其实所有的这些尝试都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但都是为城市和经济的和谐发展探索一条高效的道路。

  第四,户外广告的经营者经营的理念和意识应该有进一步的认识。应该明确户外广告是和城市建设、人民生活紧紧联系在一起的,有益于城市建设和人民生活的广告才会有长久的生命力,也才能获得长久的收益和利润。户外媒体设计、广告的发布等,都要考虑和环境的协调,对居民生活的影响,把眼前的利益和长远的利益结合起来。户外广告是树立品牌形象的优秀媒体,是情感性媒体而非信息性媒体,它在传播品牌形象方面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要树立优秀的品牌形象,户外品牌广告对于与消费者的每个接触点都要谨慎从事,都要传达正面的、有利于品牌建设的信息。因此,对户外广告的一切细节都提出很高的要求。

  第五,中国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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