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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立户外广告先买公共空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0-26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674

  据悉,深圳市今后招牌主和广告公司须交纳公共空间资源占用费后才可依法取得户外广告位使用权。 
  今年的深圳人大会议期间,郭小慧等市人大代表提交了《关于改革户外广告审批方式的议案》。议案指出,有关政府部门在户外广告管理中重审批、轻监管,要求所有户外广告全部要经过审批,其结果是多部门审批仍然没有能够管住广告。 

  深圳市工商局在回复该议案时提出对户外广告管理制度进行改革的思路,即把审批职能从审批具体的户外广告设置个案转变到全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上来,由几个相关部门联合制定深圳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同时要统一全市户外广告管理法规,通过市人大立法,制定《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统一全市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制度。     

  在具体的改革内容上,深圳市工商局还提出,为了提高公共空间资源利用效率,广告位可实行公共空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即广告位为业主建筑物之附着物的,按拍卖或招标价款的一定比例收取公共空间资源占用费;广告位设置在社会公共用地上的,拍卖或招标款项全部作为公共空间资源占用费上交市财政。招牌主和广告公司依法交纳公共空间资源占用费后依法取得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同时,户外广告设施(即广告位,招牌除外)的使用权实行拍卖或招标方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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