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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广告公司联名“请愿”引起的思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0-26  来源:慧聪网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700

  自6月15日起,兰州市城管执法局对近郊四区现存的“黑”广告发起猛攻,并限期在8月30日前完成拆除32万平方米违法广告的清理任务,从而掀起了兰州城管史上规模空前的拆除“黑”广告的执法风暴(2006年7月3日《北方网》转载《兰州晨报》)。

  看了这则报道后,我首先想到了“黑”字。为什么?因为正是这个“黑”才掀起了兰州城管史上规模空前的执法风暴。据说,经兰州市城管执法局调查了解,在近郊四区竟然有32万平方米的违法“黑”广告。

  由此可见“黑”广告在兰州市之横行霸道的程度,是多么的严重!

  但是,我不禁要问:这32万平方米的违法广告又是怎么冒出来的呢?竟然都是“黑”广告,也就是违法的广告,那么,平常的城管执法局都在干什么去了呢?

  我相信,这里面肯定是有一种说不清到不明的黑幕!无数的事实证明,黑幕不揭,就是无法理清“黑”问题的由来。这样,如果仅仅是为了拆除表面上的“黑”广告,而不拆除真正产生“黑”广告的根源,那就不可能真正做到拆除“黑”广告的目的。正如平常在不少的地方看到的那样,今天拆这里的“黑”广告,明天又在那里出现了另外一个黑广告。真是让你防不胜防。

  此外,这次兰州市城管执法局掀起的拆除“黑”广告的执法风暴,让我感到非常有新闻价值的还是出现了一种现象。这就是“甘肃友好”、“兰州中大”等近百家广告公司竟然发起联合签名,共同向兰州市政府递交了“请愿书”——《质疑兰州市城管执法局拆除户外广告的行为》的现象,并陈述了六大理由。

  一是“执法者自身行为合法吗?”认为兰州市城管执法局自行强制拆除广告公司的户外广告本身就违法,因为该行为不符合法律程序,城管执法局首先应向广告公司提出意见整改,处罚不符合要求的,应提前告知广告公司,并在一定时间内拥有申请复议的权利,执法局没有强制拆除的权力

  二是“下属单位也拥有执法权?”认为兰州市城管执法局无权委托其下属单位强制执行户外广告的拆除,更何况有的还是事业单位,如东方红广场管理办公室。

  三是“拆除依据能令人信服吗?”认为兰州市城管执法局宣称此次拆除违法户外广告的依据是“规划”,但是这个依据能令人信服吗?例如,兰州市“两场三街”的“规划”是该局委托兰州财智创意投资发展公司和中国策划研究院(兰州)策划中心制定的;据了解,这两家单位实际上是一家单位,却打着两个“旗号”进行不正当竞争,他们规划设计的作品能令人信服吗?

  四是“重大规划能否听取民意?”认为重大规划应当进行听证,听取民意。兰州市“两场三街”等规划听取市民群众和相关企业的呼声了吗?

  五是“何来那么多姓‘黑’广告?”认为兰州市城管执法局宣称兰州市90%的户外广告没有经过审批,那么未经审批的户外广告是如何形成的?

  六是“设计规划是否具有科学性?”认为年年规划年年变,如2005年的规划与2006年的就不一样,一会儿保留甲拆除乙,一会儿又保留乙拆除甲,可见规划的极不科学和人为的主观随意。按照所谓“规划”说拆就拆,广告公司的损失太大。

  笔者以为,这六大理由追问的并不是没有道理的。作为企业向政府提出这样的“请愿书”,这应该说在新中国的历史上还是不多见的。不仅如此,这种行为不仅是中国社会发展的一种进步,而且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企业认为政府有不当的行为,应该是有权提出质疑的,同时政府有关部门还必须就这些问题及时地做出解释。这就是一种完善的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

  政府回归服务社会的本位,科学合理地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创造公正公平的条件,并接受社会的监督,从而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这应该说是我们的政府必须努力的一个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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