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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和搜狐链接虚假广告遭索赔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0-26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857
    中国法院网讯    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首例原告周某诉金报电子出版中心、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和北京新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虚假广告纠纷一案。     原告周某诉称,2004年11月,原告进入人民网阅读文章时,见网页右上侧有家经营“数码相机、笔记本电脑、MP3、手机批发”业务的“深圳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网址为:http://www.sm863.com,以下简称深圳数码网)的链接窗口。由于原告当时正想购买一台尼康D100相机,出于对《人民日报》的下属网站人民网的信任,原告进入深圳数码网选购了一台尼康D100相机。在该网址联系人江爱民的诱骗下,原告分两次将6500元货款和2100元关税汇往深圳工商银行一个个人账户内,但该网址联系人以多种原因推诿迟迟不发货,并要求原告再汇6000元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否则不发货。之后,该网址联系人拒接原告的电话,这引起了原告的怀疑。后经多方核实得知,深圳数码网的相关企业信息全部是虚假的。原告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2005年1月20日之后,该网站联系人的手机再也没有开机,深圳数码网也于2005年1月28日关闭。     后来,原告与人民网广告部取得联系,得知深圳数码网的广告是人民网的合作伙伴搜狐网所为。后又经了解得知,被告金报电子出版中心是人民网的所有者,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是搜狐网的所有者,而深圳数码网在人民网上的链接是搜狐网的代理商被告北京新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做的。     原告认为,三被告在发布广告时对广告客户提供的资料及广告的真实性负有审查、核实的义务。被告未经审核就将该诈骗网链接到在全国范围内权威性、社会公信力极高的人民网上加以宣传,致使原告因误信人民网的权威性而造成8600元的损失。根据《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广告主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因虚假广告给原告造成的直接损失8600元。 编辑:魏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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