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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违法广告: 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0-26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748
  《广告法》明确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广播、电视、电影节目以及报纸期刊的文章,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烟草类违法广告主要表现为“非烟草企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广告,广告中出现烟草广告语”、“非烟草企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广告使用与烟草企业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包装、装潢、商品名称等”。   安徽黄山营销传播有限公司在发布该集团公司的广告中出现了“品黄山天高云淡”的烟草广告语及“红三环”的标识。   武汉红金龙实业公司在发布该集团公司的广告中出现了“思想有多远我们就能走多远”的烟草广告语。   此广告中出现的“境由心生自在娇子”为娇子香烟广告宣传语。   此广告画面为月兔春烟草制品商标。   此广告画面突出烟草注册商标“一品梅”字样。   目前,这些烟草广告已经被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   《现代广告》杂志社提示:   我国于2003年11月签署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于今年2月27日正式生效。《公约》第13条规定:“各缔约方应根据其宪法或宪法原则,在公约对其生效后的5年内,广泛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今后我国烟草制造企业发布广告的空间将被进一步压缩。   对于其他商品、服务名称及服务项目名称与烟草制品商标名称相同的,该商品、服务的广告必须以易于辨认的方式,明确表示商品名称、服务种类,并不得含有该商品、服务与烟草制品有关的表示。   烟草经营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发布: (一) 社会公益广告; (二) 迁址、换房、更名等启事广告; (三) 招工、招聘、寻求合作、寻求服务等企业经营广告; (四) 广播、电影、电视节目首尾处出现的鸣谢单位或者赞助单位; (五) 报纸、期刊报花、栏头上标明的协办单位名称广告时,不得出现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出现的企业名称与烟草商标名称相同时,不得以特殊设计的办法突出企业名称。 编辑:魏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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