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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违法广告: 花样层出不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0-26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707
  医疗服务类广告违法特点明显,违法新情况层出不穷,为工商、卫生部门监管的重中之重。   1. 电视和广播广告违规行为集中表现在:“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和“利用患者或者其它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或者使用其推荐语进行宣传”,以新闻或专题的形式报道某医院或某专家治疗疑难杂症的事迹。在报道同时,伴有主持人现场对医疗专家的采访和热线电话咨询,甚至有时直接在电话中替患者诊断病情,并趁机推销医疗机构的自制药品。如,某电视台社会教育频道出现一名为“中医药名院名家巡览”的栏目,以每天一集的形式详细介绍宁夏银川中医院、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等8家医疗服务机构,并出现了医生患者形象。该系列节目涉嫌违反《广告法》第十三条。   2. 平面广告中发现很多未经审批和使用虚假广告审批号的医疗广告。   3. 广告用语超范围或不规范,医疗广告中使用大量非医疗用语进行夸张和渲染。   目前的医疗服务广告中,利用患者经历现身说法讲故事、来信等形式大量存在。这些医疗广告字字情真意切,煽动性极强,而且多宣传治疗久治不愈的疾病或各种疑难杂症,极易向消费者传达错误信息,误导消费者投入大量时间和金钱前来就医,极有可能造成恶劣后果。   这种广告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   以上两则广告,以患者或患者亲属的第一人称叙述求医经历,其所叙述的内容已远远超过法规允许的范围。同时,第一条广告声称能治愈顽固的皮肤病“白癜风”,涉嫌虚假宣传和在广告中保证或变相保证治愈各种疑难病。   4. 在广告中出现的“男科诊疗中心”、“计划生育指导中心”等,这些用语都是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机构名称或诊疗科目,也属涉嫌违法之列。   5. 广告中绝对化语言和保证或隐含保证治愈的用语较多,给患者和消费者造成误导。在广告中,“根治”、“攻克”、“签约治疗”、“随治随走”等用语日益增多,涉嫌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 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保证或隐含保证治愈的内容。如下:   6. 使用他人的医疗广告审查批号或虚构医疗广告审查批号发布医疗广告。(这种情况多出现在中医医疗广告中)   关于广告审查批号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三方面: (1)编造虚假广审文号发布医疗广告。即该医疗机构没有通过国家卫生部门的广告审查,不具备发布医疗广告的资格,但仍在媒体上发布广告,编造虚假批号使用在广告中; (2)盗用他人广告审批文号。医疗机构本身不具备发布广告资格,但仍发布医疗广告,并将他人的广告审查批号登在广告中混淆视听; (3)广审证明过期后仍在继续使用(如部分使用2004年广审批号的情况)。如:   该广告发布的医疗广审号是京中医广证字: 2005第260号,但经核实,京医广审2005年260号批准的是“北京百坤园中医研究院柳芳门诊部”,诊疗范围是“中医药辨证治疗三叉神经痛,面神经麻痹”。   某些医疗机构规避法律,变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情况。   如,部分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广告审查批号发布该医院自行研制的药品广告。   医疗服务广告违法常用词:   使用“根治”、“不复发”、“复发率接近于零”等保证治愈或者暗示保证治愈的用语,违禁宣传诊疗效果“安全、疗效良好、愈后不影响正常生理功能”等,使用“彻底清除子宫肌瘤”、“腋臭微创根治术”等保证治愈的用语,宣称“2~10cm肿瘤可一次根治”、“彻底去处大汗腺”等, “48小时阻断泌尿感染系疾病”等保证治愈的用语,违禁宣传诊疗效果称“没有并发症,保留子宫和卵巢及其正常功能”、“已成功治愈数万名患者”。 编辑:魏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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