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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承诺赔10万法院照判 一经销商上诉被驳回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0-26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603
 广告承诺赔10万法院照判   厦门一空气净化器经销商上诉被驳回   本网讯 江俊涛记者郭宏鹏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消费纠纷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厦门某空气净化器经销商的上诉,判令该商家赔偿用户赖先生10万元。     2005年2月7日,赖先生在一家商店购买了一台AAF空气净化器雅风400型,放进刚装修好的新居里。经销商在产品广告中承诺说,该产品“去甲醛,新居3天安全入住,无效赔偿10万元”。随后,赖先生一直按销售人员介绍的方法使用。但后来,赖先生感觉卧室里有一股较重的异味,经检测发现是空气中的甲醛含量严重超标。赖先生遂将经销商告上法庭,要求经销商按广告承诺,赔偿1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经销商应切实履行在买卖过程中产生的全部义务。也就是说,既然被告销售的空气净化器未达到广告中宣布的效果,构成了违约,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应赔偿用户赖先生10万元。经销商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被终审法院驳回。 编辑:魏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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