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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3-11  来源:乐居网  作者:中国标识网  浏览次数:891
核心提示:为规范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维护市容环境秩序,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维护市容环境秩序,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是指:
 
  (一)户外广告包括:
 
  1.利用城市空间、公共或自有建(构)筑物以及城市规划区内道路(公路、高速公路)、铁路两侧控制区域和城市广场、绿地设置的广告牌电子显示屏灯箱、宣传栏、广告橱窗及实物模型等。
 
  2.利用建筑工地围挡、公铁立交桥护栏、市政公用设施、站亭、路灯杆等设置的宣传画面。
 
  3.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彩旗、条幅等张贴、绘制、悬挂的广告画面或依附于牌匾设置的电子显示屏
 
  4.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二)牌匾标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经营场所及建(构)筑物规划用地界线以内设置的,用于标明单位名称、字号或标志、徽记内容的固定载体。
 
  第四条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相关部门职责: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申请的受理、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2.受理违反本办法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投诉、举报;
 
  3.对违法、违规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赤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年)》第六章第96条规定的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西以西山生态公园为界;北向以昭苏河为界;东以元宝山煤矿采空区和赤锦铁路为界;南侧以环城高速为界;西南以玉龙机场为界)范围内的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管理工作。其他旗县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旗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范围相关城镇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管理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牌匾标识的设置审批管理工作由各旗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旗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审批工作。
 
  (三)蒙古语文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蒙汉文并用的翻译、审核、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登记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首先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负责企业名称核准登记。
 
  (五)其他部门依法履行相关职责。
 
  第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域内的铁路、民航、高速公路及国省干线公路两侧控制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需征得铁路、民航和交通主管部门等相应单位的同意后,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设置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设置。
 
第二章 设置要求
 
  第六条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与城市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周边环境、街景、建筑相协调,有利于保护城市风貌和重点控制的原则进行设置。
 
  第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施技术规程。
 
  第八条 户外广告要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进行设置。
 
  第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户外广告设置要求
 
  1.内容真实、健康、合法,涉及蒙汉文并用的要书写规范,并经蒙古语文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2.设计、制作和安装符合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施技术规程和有关质量、安全及蒙汉文并用标准;
 
  3.定期维修、保养,做到安全、整洁、美观;
 
  4.户外广告设施要留有不低于总面积30%的空间发布公益广告,电子显示屏要预留不低于总播放时间30%的时段播放公益广告。批准设置的公益广告设施,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二)牌匾标识设置要求
 
  1.牌匾要按照一店一匾、一街一景、布局合理、设置有序的原则设置;
 
  2.牌匾标识必须与建(构)筑物、街景、环境相协调,其形式、色彩、规格与城市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建(构)筑物立面景观;
 
  3.牌匾应只显示名称、字号和标识,不得含有其他商业性宣传内容;
 
  4.牌匾标识必须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并经蒙古语文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两种文字的字号规格要协调,所占面积相等,规格比例一比一,并且蒙汉两种文字制作材质须一致,色彩、灯饰照明效果相协调;
 
  5.设计、制作和安装符合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施技术规程和有关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场所或部位设置户外广告(含大型电子显示屏):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破坏自然环境、损毁城市公共绿化用地、损害市容市貌、危害公共安全、妨碍生产或生活的;
 
  (四)行政(事业)单位、学校、医院、住宅用房、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景点的建(构)筑物控制地带以内;
 
  (五)建(构)筑物、围墙及其他公共设施顶部;
 
  (六)城市道路红线、绿地控制绿线及河道管理蓝线控制范围;
 
  (七)其他禁止设置的区域。
 
  第十一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含大型电子显示屏)的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给予设计和施工,施工应按照规范操作,并达到安全要求。设置单位应定期对其安全性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对户外广告(含大型电子显示屏)的设置安全负责。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施应当采用霓虹灯、泛光灯、电子显示屏、灯箱等形式设置夜景灯饰,并定时启闭。
 
  第十三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完成后不得闲置,未能及时发布广告的,应以公益性广告填充版面。
 
第三章 设置审批
 
  第十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必须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由设置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设置户外广告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2.设置者的身份证明。
 
  3.设置场地使用证明。
 
  4.户外广告设施彩色效果图、平面位置图。
 
  5.利用市政设施、园林绿地、道路等设置户外广告的,应提交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
 
  6.相邻四至利害关系人提供的同意设置证明材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二)设置牌匾标识应提交下列材料:
 
  1.牌匾标识设置申请书。
 
  2.设置者的身份证明。
 
  3.设置场地使用证明。
 
  4.牌匾标识设施彩色效果图(需设置小型店面电子显示屏的,效果图同步提供)。
 
  5.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当地蒙古语文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蒙汉文并用审核证明原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申请人的设置申请材料后,符合设置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批准,户外广告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必须按批准的地点、形式、规格、期限设置,不得擅自更改、空置。确需改变审批内容的,应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施应当自审核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审批手续即行失效。
 
  第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铁路、民航、高速公路及国省干线公路控制区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共资源部位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取得经营权,具体招标、拍卖工作由户外广告设置审批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共同完成。招标、拍卖所得收益统一纳入同级财政,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用于城市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为临时设施,设置期限不得超过2年,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后,设置者应当及时拆除。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到原批准机关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通过拍卖等公开竞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设置期限依照有偿出让协议执行。
 
  第二十一条 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彩旗、条幅等进行临时性宣传的,由各旗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在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范围内举办大型宣传活动的(大型宣传活动指的是:占用广场等城市公共位置,设置3个以上彩虹门,同时搭建演出台、展示台,设置空飘、彩旗、条幅、宣传板等临时宣传设施,设置时间1天以上),由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辖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于设置空飘等临时宣传设施的,应以书面形式征求赤峰民航机场公司意见,在对机场净空无影响的前提下,由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辖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违章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审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审批擅自设置牌匾标识或经审核批准后未按规定标准和要求设置牌匾标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户外广告内容和牌匾标识未经当地蒙古语文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审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审批擅自设置其他临时性宣传设施和张贴、悬挂宣传品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更换、维修和恢复:
 
  (一)图案、文字模糊,显示不清的;
 
  (二)灯光、亮化设施显示不全的;
 
  (三)蒙汉文并用不达标的;
 
  (四)陈旧、污浊、腐蚀、破损、变形影响市容市貌的;
 
  (五)存在安全隐患的。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10日内应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第二十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行为违反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和社会市面用文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等管理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施发生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在设置期限内,因城市规划调整或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者应当及时拆除,拒不拆除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的办公和经营场所迁移或停业,应当自行拆除其设置的牌匾标识,恢复原状,否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第三十一条 无法确定户外广告或牌匾标识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布整改公告,督促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公告期满,未纠正违法行为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划要求或者审批权限、条件、程序等规定办理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审批手续的;
 
  (二)未及时查处违反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定行为的;
 
  (三)未按照规定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争的方式,对利用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作出审批决定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五)野蛮、粗暴执法的。
 
  第三十三条 在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工作中,任何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有关行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赤峰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赤峰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暂行规定》(赤政发〔2006〕14号)和《赤峰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规定》(赤政发〔2006〕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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