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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拒绝千篇一律 济南户外广告新规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6-18  来源:闪电新闻  作者:中国标识网  浏览次数:1063
核心提示:济南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管理有新规定了,12日记者获悉,《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济南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管理有新规定了,12日记者获悉,《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闪电新闻记者了解到,新条例实施后,市城管部门将建立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开放,除大型户外广告,中型、小型户外广告设置告别“许可制”。此外,条例中还明确,公益广告禁止改为商业广告。新条例实施后,原《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新条例鼓励牌匾标识的自主性和原创性 非大型广告告别“许可制”
 
  12日,《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在济南市城管局(综合执法局)举行。闪电新闻记者在会上了解到,对于户外广告的管理,济南自2011年出台了《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本次出台新的条例,是时隔八年对以往条例的修改、丰富和完善,同时在原有户外广告的基础上又增加了牌匾标识的规范和管理。
 
  在行政许可方面,新条例有了新的变化。济南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副主任张瑞告诉记者,过去户外广告设置一律采取审批制,即“事先管理”,新条例实施后,将采取事先、事后管理相结合的新模式。
 
  “根据新条例规定,大型户外广告设置依旧进行审批制,取得行政许可才可设置。但非大型的户外广告不必进行审批,设置人可以直接登录信息平台,将相关信息明示,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进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张瑞说。
 
  所谓的信息平台,是指城管部门将在条例实施之际建立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开放。据悉,该系统纳入了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专项规划以及户外广告设置方案、设置人、设置申请和批准等有关信息,方便设置人、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和有关管理部门查询和监督,不仅提高了相关信息的透明度,也进一步提高了效率。
 
  公益广告一律不得改为商业广告
 
  闪电新闻记者注意到,在户外广告和牌匾的发布内容方面,新条例规定,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内容应当合法、健康、诚信,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发布低俗、不雅内容;用语用字、标点符号、数字、计量单位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地名的,应当使用标准地名。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的监管职责。
 
  对于一些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的户外广告,新条例也有了明确规范:在申请发布前,应当经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发布。
 
  在公益广告方面,新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益广告改为商业广告。违者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按每块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强制拆除。
 
  此外,公益广告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年度公益广告活动规划,对公益广告实行“三个统一”,即设置点位统一规划、设置内容统一审定、设置时间统一发布。值得一提的是,市、区(县)人民政府征用商业广告设施发布公益广告的,将依法给予补偿。公益广告发布活动结束后,公益广告发布单位应当于三日内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拒绝“千匾一面” 鼓励自主原创
 
  新条例增加了牌匾标识的规范,张瑞表示,在新条例调研期间,他们广泛征集意见建议,其中各方反映最为集中的问题就是牌匾标志管理方面存在“千匾一面”的现象,这既不利于都市风貌的提升,又破坏了营商环境。
 
  “为了优化这一现象,新条例中明确,牌匾标识设置人可以在取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建筑临街立面上,依法自主设置。”张瑞说,“新条例尊重和鼓励牌匾标识设计与设置的自主性、原创性,提升牌匾标识精美度,打造‘百业兴旺’下的井然有序。”
 
  闪电新闻记者注意到,新条例中明确,每个店铺允许设置一个店招牌匾,有多个临街立面的,每个临街立面可以设置一个。店招牌匾宜在二层楼以下设置,但商业街区除外。
 
  同时,也规定了设置“红线”。禁止超出建筑物顶部和裙房顶部设置店招牌匾、楼宇标识;属于坡屋顶的,不得超过屋檐设置。牌匾标识设置应当与建(构)筑物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与历史文化和现代都市风貌相融合。
 
  此外,若存在违规设置牌匾的现象,将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对每个店招牌匾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每个楼宇标识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强制拆除。
 
  泉水公园、名胜风景范围禁设户外广告
 
  新条例规定了许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根据新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电力设施、通信设施、燃气设施的;
 
  (二)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三)利用危险建(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的;
 
  (四)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五)影响市政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在下列区域和载体上,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教育科研、医疗卫生、居住等特定功能区范围内和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等文化建筑上;
 
  (二)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和历史建筑上;
 
  (三)公路用地范围以及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范围内;
 
  (四)道路规划红线内,但道路规划红线内的公交候车亭除外;
 
  (五)护城河沿岸管理区域,泉水公园、名胜风景所属范围内,但公益广告除外;
 
  (六)观光电梯、危房和雕塑、纪念碑、景观构筑物、地下出入口等各类建(构)筑物上;
 
  (七)阅报栏、路名牌、公共座椅等城市公共设施上;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区域或者载体。
 
  在专项规划划定的禁设区范围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绿地、公园结合园林景观适度设置的小品、雕塑式公益广告;
 
  (二)商业、商务办公、居住建筑的附属商业(底商)设置的橱窗广告;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的商业综合体建筑设计方案预留的广告位并按照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设置的广告;
 
  (四)道路规划红线内设置的公交候车亭广告;
 
  (五)市人民政府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特别批准设置的广告。
 
  此外,新条例中再次明确,禁止设置屋(楼)顶广告、桥体广告、高立柱大型广告以及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广告,违者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每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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