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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出台新规: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处5000—10000元罚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3-06  来源:乐居买房  作者:中国标识网  浏览次数:926
核心提示:保定市印发《保定市主城区户外广告及招牌管理办法》,从审批、设立、规格、有效期等多方面为主城区户外广告立规矩。
  日前,保定市印发《保定市主城区户外广告及招牌管理办法》,从审批、设立、规格、有效期等多方面为主城区户外广告立规矩。
 
  据介绍,此次印发的《保定市主城区户外广告及招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的是加强户外广告及招牌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行为,改善市容市貌。《办法》规定了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的审批备案、规划管理及设置要求等条件。明确要求户外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批准编号、广告设置单位、设置人和有效时间。国家机关、学校、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设置实行备案制,由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广告业主按照批准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期满后及时撤除。利用公共用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公共用地上的户外广告设置权,广告审批设置期限为3至5年。利用建(构)筑物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设置期限不得超过2年。户外广告的设置需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使用性质、载体形式、规格、材料等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办法》规定,未经市行政审批局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按批准文件要求设置的,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因户外广告或招牌坍塌、坠落等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由广告主或招牌设置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办法》规定:阻碍户外广告招牌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户外广告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今年2月1日起,该《办法》已经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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