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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户外广告行政官司在宁波开庭审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0-26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735
   在高速公路旁,高耸的户外广告已成了两侧一道亮丽的风景线。但是,这些广告的收益该归谁所有?     童海啸,海王星装饰园林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王星”)的老总,因为公司在奉化的户外广告被收取了“空间资源费”,去年10月,他将奉化市城管局等部门告上了法院。     据今日早报报道,上周,这起全国首例“户外广告”引出的行政官司在宁波中级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法律界人士称,“户外广告”使用权的问题在全国具有普遍意义,但目前还是一个法律空白。     广告之“星”被迫缴纳3万元     2003年,“海王星”准备建一批T形户外广告塔。在签订了租地协议,经当地街道办审查同意后,“海王星”按照常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审批手续,并请规划局予以备案。     但工商部门和规划部门以“按照规定,要城管部门批准以后,才能发给‘户外广告登记证’”为由,不给办理有关手续。但市城管局却没有给任何回复。2004年底,“海王星”在同三线高速公路奉化西坞段两侧先后动工建造了4座T形广告牌。     2005年6月,奉化市城管局要求“海王星”缴纳每座广告塔每年8000元的费用,从第二年起,缴费额再逐年增加,若不缴,将作为违法广告强行拆除。     为了商誉,海王星公司无奈缴纳了4座T形广告的3.2万元的费用。     政府出台文件回收广告权     据了解,2004年2月,奉化市出台了一个文件,规定对所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进行有偿出让,其范围包括所有属政府产权的公共设施,如广场、桥梁等,也包括非政府产权的设施和场地,如一些建筑物的户外广告,以及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旁的广告等。     奉化市有关部门负责人称,空间资源应该属于公众,因此政府有权并且必须把它管理好。     对此,“海王星”一案的代理人宁波素豪律师事务所罗杰律师称,该文件实际上是政府为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但缺少法律依据。这样做损害了政府形象,且极易造成垄断,与市场经济的法则格格不入。     一口气告了两个政府部门     2005年8月25日,海王星公司又在一公路旁设置新的T形户外广告塔。当天,奉化市城管局工作人拆除该公司正在施工的广告牌,并扣押了相关材料。     去年9月,“海王星”向奉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城管局收取的广告设施设置权出让费3.2万元,并返还收取的款项及利息。     “海王星”称,城管局不是户外广告制作发布的管理与监督机关,也不是广告牌所建地的产权所有人,依法无权收取相关的任何费用。所谓的广告设施设置权出让金,纯属滥用行政职权。此外,“海王星”还将城管局的主管部门——奉化市规划局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规划、城管局做出的强拆行为属违法。     空间资源是不是公共资源?     据罗杰介绍,奉化市城管局在答辩状中称,自己和“海王星”发生的是“民事法律关系”,理由是广告设施设置权使用合同关系完全建立在平等、自愿、有偿的基础上。对此,罗杰质问,既然是民事关系,城管局收什么费呢?     去年9月,奉化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作出了裁定,认为“奉化市城管局非行政机关,而是事业法人。因此,并无行政执法权,被告向原告收取广告设施设置权出让金,是受奉化市政府的委托而实施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对此,“海王星”又上诉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奉化市有关部门负责人认为,户外广告设置权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延伸,和土地使用权一样属于公共资源。政府对空间领域这一公共资源,依法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合理配置,是让公共资源发挥应有的公共作用,实现公共资源的功能回归。     但有关的物权法专家指出,空间资源有公共与非公共之分。公共的空间资源由政府代表公众进行管理无可非议;非公共资源也由政府强行管理,则属以公权力侵犯私权利,且于法无据。 编辑:魏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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