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的精神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安排,从2005年7月1日起,我省对保健食品广告在发布前进行审查,对于目前已在发布中尚未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广告申请人必须按照《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的要求,及时向有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申请。2005年8月1日后,凡是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广告,不得在媒体继续发布。
据了解,《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从17个方面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中不得出现的内容,如不得出现含有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进行对比,贬低其它产品等,以引导消费者合理使用保健食品。并且明确保健食品广告中必须说明或者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忠告语,电视广告中保健食品标识和忠告语必须始终出现。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一年。对此,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表示将严格按照《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的要求严把广告审批关,同时要求各州、地、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做好辖区内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情况的监测工作,对违法发布的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及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编辑:魏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