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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业税收流失的形式及对策研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2-30  来源:中国广告网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625

  广告业是按《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规定,通过报刊、广播、电视、路牌、橱窗、印刷品、霓虹灯等媒体形式发布的,具有广告发布资质的行业。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城乡经济的快速发展,广告业以超常规的速度发展。广告行业缴纳的税费也呈上升趋势,但是由于多种原因,广告业管理和税费流失问题依然存在着。

  一、广告业税费流失的形式

  1、国有企事业单位成立的广告部门仍以行政事业收费收据作为收费凭证,规避广告收入按《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兼营广告业务的,发给。广告收入应按税法规定缴纳5%的营业税,3%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等。但是,由于目前电视、广播、报刊、气象、公交等不少企事业单位的广告部与单位财务合二为一,不具备单独法人,直接用财政事业收据作为收入凭证,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少缴了营业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有的开据服务业收入收据,少缴了2%的营业税和3%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2、主营广告的广告公司以工程支出税票规避广告业税费。一般广告公司都兼营装璜、设计等业务,而在广告发布时也需制作骨架、灯桥等。有的广告装璜公司以建筑装璜业发票开据广告收入,少缴了2%的营业税和3%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有的甚至直接以材料发票抵广告费来避税。

  3、不具备广告发布资质的个体工商户也兼营广告业。特别是从事打印、复印、刻绘等业务的也加入广告发布,直接以服务业发票收取广告收入。由于这些作坊式的打印、复印、刻绘等单位一般缴纳定额税,3%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和广告营业税流失严重。

  4、以货款抵广告收入不计入营业收入。由于广告业的特殊性,有些广告收入难以到账,一些客户以酒、房产等货物抵广告费,这部分的收入具有隐藏性而少缴了税费。

  5、广告费支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不适应国家宏观经济调整政策需求。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费用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对企业的广告、业务招待费和会议费等费用支出加强了审核管理。广告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84号文件扣除2%,对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广告支出,在销售收入(营业)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白酒行业不能税前支出,这一规定几年不变不利于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和弱势产业扶持。

  二、强化广告业税费征管的几点建议

  1、严格审批发布广告的公司资质。凡是没有广告发布资质的公司发布广告的均视为违规广告予以取缔,工商部门在审核发布时对经营性的广告内容一定要把税务部门的完税凭证,作为广告发布的审批条件之一,以从源头上强化广告税费征收。

  2、对事业单位创办的广告部一律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使用广告业专用服务发票,并计提营业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等。凡是用单位发票收取广告收入的一律视为偷税行为予以处罚。

  3、凡是直接施工竖起的广告牌,其制作费等,也一并作为广告收入计征税费,不得以材料发票抵支。对代理的广告,按税法规定,扣除后征税。

  4、财政部门要将广告费所得税税前列支与经济调整政策相衔接,发挥税收应有的调控作用。如对药品广告、医疗广告在税前列支比例控制在2%以内,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房产广告也要控制税前列支比例,对农业产品的宣传要减免税费等等。以提升弱势产业,贫困地区的知名度,促进经济和区域经济发展。对广告公司的公益性广告要作为宣传费列支,少收相关税费等,以调节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广告费税费政策。

  5、继续对广告业、娱乐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由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至2005年期满,为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对广告业要继续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与此同时要规范广告发布。不允许无发布资格的广告公司发布广告,做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维护广告业主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财政、税务、工商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地对广告业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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