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Sign in China | 标识网微信二维码 |
更多
发布信息
发布信息
会员中心
会员中心
 
 
当前位置: 标识网首页 » 行业资讯 » 国内动态 » 正文

工商总局、商务部公布 广告企业明年底可姓“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0-26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716
    工商总局、商务部昨公布《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  信报讯(记者吴焕)国家工商总局和商务部昨天公布了《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根据该规定,从明年12月10日起允许外资在我国境内设立广告企业。 据悉,该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是指依法经营广告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广告企业。 根据新规定,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合营各方应是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合营各方须成立并运营两年以上;有广告经营业绩。设立外资广告企业,投资方应是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企业;投资方应成立并运营三年以上。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注册资本应全部缴清;年广告营业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此外,新规定还对申请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设立外资广告企业以及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程序,以及应当向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报送的文件做了统一规定,并明确了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后办理企业变更登记的情形。 新规定明确指出,自该规定施行之日起允许外资拥有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多数股权,但股权比例最高不超过70%;2005年12月10日起,允许设立外资广告企业。据悉,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之相抵触的文件同时失效。 另外,在新规定的附件中对香港和澳门投资者投资广告业作出补充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广告公司;但必须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其相关规定的要求。而且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是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法人。
 

 
[ 行业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行业资讯
点击排行


 
 
© 2013 标识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3011159号-5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0040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