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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棍小人”案判决 耐克广告未侵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0-26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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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耐克公司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庭上成功翻案。法院终审认定,耐克公司广告宣传中的圆头线条“黑棍小人”形象并未侵犯朱志强“火柴棍小人”的著作权,对一审判决做出了修改。 

  NIKE(耐克)公司为举办活动和宣传推广其新产品,在各媒体大量发布广告。广告中使用了一个头部为黑色圆球体,没有面孔,身体的躯干、四肢和足部由黑色线条构成的“黑棍小人”卡通人物形象。

  而国内著名闪客朱志强先生(笔名小小)认为,耐克公司发布的上述广告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其《小小系列作品》中的“火柴棍小人”形象,侵犯了其著作权,将耐克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定耐克公司侵权。应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并赔偿朱志强经济损失30万元。

  此后,耐克公司不服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高院审理认为,“火柴棍小人”和“黑棍小人”虽有相同之处,但相同部分主要存在于已进入公有领域,不受保护的部分,其差异部分体现出各自作者独立创作。

  因此,耐克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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