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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管理伸到业主口袋属越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6-02  来源:新快报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629

  广州整治户外广告数月之后,一场名为“高峰会”的广告企业主聚会变成“炮轰会”,直指有关部门行为违法,与民争利。上个月,广州市工商局表示根据市政府《关于户外广告整治及规范管理工作的会议纪要》,停止对户外广告续期和注册。而且不论是公有物业还是私有物业上的户外广告,城管部门都准备通过拍卖来确认经营权,拍卖所得中政府抽四成。

   城管部门把手中的户外广告管理权,“延伸”到私人业主的口袋里,拿走了四成广告经营收入,理不直而气壮,义不正而词严——公权机关对公民私人产权如此不尊重、不敬畏。

  按物权法,所有者对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排他性的权利。私人物业上的广告收入是公民私有权的收益。对自己物业的广告位,想不想经营、给谁经营、收多少钱,都属于私权范畴,体现业主的意志,而不是城市管理方的意志。城管是公权机关,管理的是“公共”事务,比如户外广告的美观、装置的安全等,如此“延伸”属喧宾夺主且很霸道。

  作为宪政常识,公权部门的每一个执法行为,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不然就是滥权、越权。因为公权机关本身没有权力,立法机关接受人民委托,通过法律赋予了执法机关权力。但有些公权部门脑子里总是缺这根弦,特别是有利可图的时候。

  中山大学的法学教授周林彬说:管理私人物业上的广告位不能侵犯物权,要限制私人财产权,就必须拿出法律依据。既然广告收入应归业主所有,而城管抽取其中四成,那就是对业主私人财产的征收,按《立法法》规定,征收私人财产,必须有全国人大的法律授权,连省级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都不可以,何况这只是一个“会议纪要”。

  公权对公民私产的傲慢更表现在:广州市城管部门非但没有对占有拍卖款的合法性做解释,而且,当被问及以后是不是所有户外广告都必须经过拍卖时,有关负责人说:“目前只是试点,尚无计划将拍卖户外广告写入法规。”似乎私人物业的广告收入,想不想收、收多收少,都由公权机关一家说了算,而且根本没打算有个专门法规来规范自己。

  没有法律,那公权就容易游走在灰色地带,也就失去了公信力。周林彬教授以前在面对公务员的《物权法》讲座里,最激情澎湃的一句是:“你们穿制服、戴大盖帽的城管大队凭什么没收小摊贩的东西?”大盖帽不是权力正当性的来源,权力的唯一来源是人民授权,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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