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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整治公交车身广告被指越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4-15  来源:广告新闻网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521

  吴忠市的1、2、3路公交将原有的商业广告陆续换成了 “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创造文明的交通环境”等字样的公益广告,原有的商业广告全部“消失”了。面对这突如其来的变更,很多广告公司、公交公司以及私人公交车主都面临着赔偿广告违约金问题。

  王师傅2年前他在家人的帮助下筹资买了一辆中巴车跑公交线路。由于这条公交线路路远而且偏僻,生意一直很不景气。后来有一家公司找到他,要求在他的公交车上张贴商业广告,每年给他支付2000元-4000元的广告费。于是王师傅与该公司签订了1年合同,合同上规定如果违约要支付给对方违约金。 “现在1年的期限还没有到就不能张贴广告了,几千块钱的违约金要由我来支付。”王师傅无奈地说。

  吴忠公交公司同时代理了多家广告商以及广告公司的广告,车身广告“变脸”后,也须承担一笔数目可观的违约金。“我们广告公司每天要求退广告款的商户络绎不绝,还索要违约金。”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广告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

  吴忠市运管处副处长王振环说:“我们经调查发现,公交车身商业广告内容一半以上是医疗广告,包括治疗不孕不育、性病等广告。尽管这些广告经工商部门审核过,但这些广告品位太低,影响城市形象。由运管处审核公交车上的广告,是为了增加健康、向上、文明的广告,适当调整商业广告和公益公告的比例,并不完全取缔商业广告。”

  据吴忠市交通局局长王天军介绍,这次“通告”他们是经过深思熟虑查阅过各种规定后才决定实施的。公交车上的广告是一种无形公共资产,但很多车身广告是由私人公交车主和广告商自己签订的,属于个人行为,是无效的。“人们一般会认为审核批准广告属于工商部门的管辖范围,但公交运行线路是国家投资完成的,广告商们张贴广告利用了这种公共资源,公交这种公共资源由运管部门管理,所以车身广告需由运管部门审核。当然,这样的变化会影响到一些人的利益,但从整个城市发展的大局来考虑又是一件不得不做的事。”王天军局长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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