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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黄灯闪烁视为无信号灯路口 并以此定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12-04  来源:新华网天津频道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698

  天津市公安交管部门日前提示,交通信号灯黄灯闪烁路口应视为无交通信号灯控制路口,并以此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目前天津约有9成市民不知该如何通行黄灯闪烁路口,遇交通事故也不清楚该依据哪些原则确定责任。

  天津交管部门介绍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持续闪烁黄灯提示车辆和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再通过。因此,黄灯闪烁路口应视为无交通信号灯控制路口。

  黄灯闪烁路口发生交通事故,认定责任应依据让行人和优先通行车辆先行、规定情况优先通行和路口减速慢行三原则,即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交警指挥交叉路口应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车辆先行;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没有交警指挥交叉路口应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转弯机动车让直行车辆先行;相对方向行驶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让已在路口机动车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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