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作者/邹涛 月薪万元却不能按时拿到,广告公司总监将所在的广告公司告到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将于4月26日开庭审理原告刘先生诉被告北京某广告公司一案。
原告刘先生与被告北京某广告公司于2006年4月11日签订《聘用协议》,约定自2006年5月1日起,由原告出任被告广告总监职位,基本月薪1万元,绩效月薪2000元,试用期三个月。
原告已按《聘用协议》履行了劳动义务,而被告未能按照《聘用协议》之约定于2006年12月31日前结算并支付2006年8月至12月的绩效工资计1万元。而且《聘用协议》约定原告基本月薪为1万元。但被告在2006年10月、11月、12月仅分别支付了6000元、4000元、3200元,其余基本月薪计16800元予以克扣。同样,被告于2007年1月、2月克扣了原告工资23360元。
原告曾于2007年2月就上述劳动争议向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以未能证实他与被告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为由,驳回了其仲裁请求。
原告在无奈之下,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