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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家叼烟广告涉嫌违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4-04  来源:青年周末  作者:未知  浏览次数:686

3月25日,画家马文典的广告牌矗立在东三环京广桥附近

马文典自己创意掏钱在户外做了四五块广告牌———

■画家马文典称,“我叼烟别人就跟着抽,那太脆弱了”

■律师称,“广告出现烟草”触犯相关法规

眼前的这个大广告牌,是不是看着眼熟?没错,如果你经常路过东三环,那么广告牌上的这位画家马文典,您肯定认识了。但是仔细看这张照片,你会发现上面有“抽烟”镜头,这样的广告在公共场所出现是否合适?

为此,本报记者专程来到实地考察。该广告牌矗立在东三环,位于京广桥北和朝阳北路的十字路口交接处,广告牌长约10米,宽约5米,记者从广告牌的一侧走到另一侧,花了近15秒。另外为了夜间照明,广告牌的上方还设了16盏射灯。据该路段疏散交通的工作人员说,该路牌已经在此竖了近两周。

广告牌上的几个大字赫然在目:“大漠画派中国画家马文典”。此外,照片上再没有任何其他文字。照片上的画家马文典手里正拿着一根细长烟嘴,做思考状。对此,记者采访了马文典本人,他表示抽烟照片不会影响他人。但律师则认为,该广告形象涉嫌违规,工商局也否认批过该路段的广告牌。

◎画家马文典:我出钱做的

记者先是电话采访了马文典画家本人。

青年周末(以下简称“青周”):三环边上的广告牌,是您做的吗?

马文典(以下简称“马”):对,这是我的个人创意,我自己出钱做的。

青周:别的艺术家很少有这样大规模的宣传,您怎么想的?

马:我觉得画家离不开宣传,现在很多人认为,画家都不应该做宣传,说起画家就是甘于寂寞和清贫,然后到没人的山林里去画画。

我觉得今天的社会已经不同了,社会变了,那人的意识就得变,画家作为一个群体来讲,不应该再给社会上的人造成这样的误解,画家不是不识人间烟火的,是吧?

青周:那您现在一共做了多少块广告牌?

马:目前有四五块吧,东三环上有三块、四方桥上有一块,王府井步行街有一块。

青周:广告包了多久?

马:两个月吧。

青周:您做这个广告的目的是什么?

马:我这个宣传既不是一个展览宣传,也不是其他宣传,就是个人形象宣传。

青周:是想让更多的人认识您吗?

马:对。

青周:您在广告牌上,手里拿的是什么?

马:好像是抽的烟吧,我也记不清了。我那张照片是我广东的一个朋友无意间拍的,我看效果还可以,就用了它。我的画集、画册上用的都是这张照片。

青周:您平常喜欢抽烟吗?

马:我作画时一般都抽烟。

青周:您觉得在广告牌上有抽烟的场景,是否合适?

马:我觉得人不应该这么脆弱,看着一个人抽烟他也去买烟抽,我觉得这样的人蜕化得也太快了,是吧?

青周:如果青少年看到照片,模仿您抽烟呢?

马:我没考虑过这个。我的形象宣传一般都用这个照片,很随意的。

你不能说中央电视台采访黄永玉大师,黄永玉烟斗都不离嘴,你不能说这就是鼓动人吸烟埃

青周:这种情形和广告牌不一样吧?

马:那都是一样的嘛,电视上做采访面对的是全世界的人,那不是影响更大吗,我这个广告牌不是活的,只是某个地方有而已。

◎邱宝昌律师:叼烟广告,户外不允许

这种“无意识”的烟草广告,究竟能否出现在公共场所?记者采访了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的邱宝昌律师。

邱律师说,“香烟是不允许做广告的,我国《广告法》第18条明确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公共场所的具体细则里也注明了,户外广告牌不能发布烟草广告。”

当记者说明该广告的具体内容后,邱律师称,“即使是做个人形象宣传,也不能出现抽烟镜头,如果出现任何烟斗、香烟,都是一种宣传,这对青少年也是有误导的。所以这样的户外广告不应该发布,工商部门应该查处。”

此外,邱律师还说,“电视采访上出现的吸烟镜头是没问题的。因为这是采访对象的生活习惯,只要是在自己房间里抽烟都是不做规定的。但是,因为户外广告牌是面向公众的,所以这是不允许的。”

■工商局:烟草广告不能做

这个涉嫌违规的广告牌,到底是怎么发布出去的?如果是广告公司发布的,那么广告公司本身就应该承担审查内容不严格的责任。不巧的是,广告牌上并没有标明它具体属于哪家广告公司。

该广告的位置属于朝阳区,那么这样的户外广告应该有备案。随后,记者采访了朝阳区工商局广告科的赵女士。赵女士告诉记者:“这事你得问市政管委,现在都是市政管委对广告进行批文,先得他们批示。现在有很多批文都是过期的,不知道这个是不是。”

另外赵女士也明确表示,虽然她没有亲眼看见马文典所做的广告,但是《广告法》明文规定烟草广告在任何场所都是不能做的。

■市政管委: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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