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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规定车身无反光标识罚100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3-27  来源:南方新闻网  作者:未知  浏览次数:697
南方都市报讯 昨日,深圳市交警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机动车安装安全防护装置和粘贴车身反光标识检查整治的专项行动,对没有按规定安装安全防护装置和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机动车将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据交警部门介绍,此次整治行动将持续一个星期,在全市每天共设16个点,其中查车点重点设置在布吉关口、南头关口、南山区前海路和月亮湾大道、宝安区107国道、龙岗区205国道等货运车辆集中的地段。

  行动重点检查货车和挂车是否按规定在后下部、侧面安装防护装置,检查重型、中型货车及其挂车是否按规定在后部、侧面粘贴车身反光标识,检查汽车(含在用车,三轮汽车除外)是否按规定配置三角警告牌。

  交警部门强调,在整治过程中,将对机动车未按规定安装安全防护装置和粘贴车身反光标识,按规定予以100元处罚,对车辆发生故障、事故未按规定放置三角警示牌的,亦按上述规定处罚。

  交警部门提醒有关单位和驾驶员要按市交警局今年颁发的《关于加强机动车安全防护装置和车身反光标识等管理工作的通告》(深公交(通)〔2007〕7号)要求落实各项规定安装,具体可向市交警局车管处审验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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