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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部门的强硬理不直气不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6-22  来源:红网  作者:王长明  浏览次数:377

随着广州等地的公开“叫板”,卡拉OK版权使用是否收费的问题越发被公众广泛关注。27日,北京市版权局针对“卡拉OK版权使用费标准”的争议问题作出澄清:政府态度非常明确,收费已经是“板上钉钉”,不存在所谓的“听证会”。某些单位自始至终存在错误认识,只能由他们自己承担侵犯版权的不利后果(11月28日《华夏时报》)。

北京市版权局的这番最后通牒式的“澄清”,可算作是版权管理部门面对文化娱乐业对抵制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又一次强硬表态。本月23日,曾有国家版权局的一位官员明确表示:“版权使用费肯定要收,不交就不要使用作品。”不过,态度强硬并不一定意味着真正的理直气壮。恰恰相反,此次北京版权部门仍然是在顾左右而言他:一方面批评法学专家随意发言,混淆视听——我们并不否认某些专家存在了解事实不够清楚、把握法律不够准确的问题,另一方面又不对业界和公众关注的焦点与核心问题予以正面回应,因为有关娱乐行业协会和KTV从业者并不反对收取卡拉OK版权使用费,而是对使用费收取中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存在疑义,他们要求的是真正合理合法的收费,从而保护权利人和使用者双方的正当权益。版权部门这种回避主要问题的态度背后,恰恰是对自身行为执法违法的掩饰。

收费主体的合法性是业界人士质疑的首要问题。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目前还处在筹备阶段,尚未获得民政部的正式批准。根据去年发布实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未完成社团登记的情况下,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尚不具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主体资格,怎么能制定版权使用费的收取标准、并进行收费呢?它又有什么权力委托非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像协会代为收费呢?而版权局人士只是在表明版权局并非收费主体,版权使用费也不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版权局也只是履行公告收费标准的法定职能云云,对自己力挺的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作为收费主体的合法性这一首要问题却避而不谈。

另一方面,对版权使用费如何转付给著作权权利人这一同样引人关注的问题,版权局人士也未明确作答。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制定版权使用费收取标准的同时,还必须制定相应转付办法和方案,并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中提取管理费的比例。然而直到现在,有关方面都只公布了收费标准,对于事关著作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转付办法和管理费提取比例却只字未提,这如何能让人不怀疑巨额的使用费最终能否真正交到权利人手中,而不成为部门利益的大蛋糕呢?所以,现在连歌手、词曲作者及唱片公司这些本来的最终受益者都对使用费的收取的目的、动机及透明度产生质疑。更何况,制定上述所有标准和方案的权力属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大会,一个尚未完成注册登记的社团连自己的会员大会都不能召开,其筹备组搞出来的这个收费标准即使在内部又有什么合法性可言呢?

应当说,这一切都并非只是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的违法运作。因为,国家版权局对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这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并不只拥有公告使用费收取标准的职权,而是拥有全面监管的权力与责任。版权使用费收取标准、转付办法和其中管理费的提取比例等,都要报经其审核批准。而对一个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的筹备组提出来的版权使用费收取标准,一个只见代收者(协会)收费权,不见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不合法方案,国家版权局却能给予审核批准、向社会公告,并要求强制执行,这不是知法违法、执法违法,又是什么?至于版权局给出不需要开听证会的说法,更是违法强行干涉权利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人之间平等自由博弈的越权之举。

日前曾有文化娱乐行业协会在声明中指出:期盼国家版权局依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其属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管理。而从版权部门几次强硬表态看来,除了加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管之外,版权部门还要对自身的执法违法予以深刻反思和迅速整改,并彻底祛除这种理亏却还强硬的蛮横作派。唯有如此,才能真正有利卡拉OK版权使用费问题的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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