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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零售缺少标识 成都最高可罚200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12-28  来源:四川在线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694
(本网记者陈松)《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正交由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如果该《条例》被批准,成都市烟草零售商不在经营场所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标识的,将被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将被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成都市烟草行业自2000年以来实现连续六年的跨越式发展,行业利税从10.94亿元增长到2005年的44.36亿元。在烟草发展的同时,成都也成为了烟草制品违法活动的多发地。2000年至今,成都市就查获各类卷烟违法案件24000余起,违法卷烟380万条,其中假冒卷烟135万条。

  《条例》对烟草广告设置的场所作了规定,不仅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报刊播放、刊登烟草广告,同时还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室、体育场馆、公园、医院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条例》对烟草零售商作出了门槛限制。要求零售企业经营资金不得少于5万元,城镇个人零售商经营资金不得少于5千元,农村个人零售商的经营资金不得少于3千元。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将被处以违法经营烟草制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可对违法的烟草制品按照市场批发价的70%予以收购。

  此外,烟草零售商也不得擅自更改经营范围和地址,如由擅自更改的,将被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将被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被吊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关键词: 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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